针对乘客和行李的一般承运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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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1
定义
在这些《条款》里,除非文章要求或直接规定,否则如下陈述是分别赋予的意思,即: 协议经停地点,针对《公约》和这些《条款》,(承运人可以依据条款10进行更改)是指除了出发地和目的地之外的,在机票上规定的或按照乘客路线的预订经停地点出现在承运人时刻表上的那些地点。

行李是指在乘客旅行中为其穿戴、使用、舒适或便利所必要的或适当的诸如物品、财物和其它个人所有物。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其包括乘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行李托管证是指与乘客托运行李的承运有关的机票部分。

行李鉴明标签是指由承运人发行的专用于托运行李鉴明的文件。

承运人包括出售机票的航空承运人以及针对乘客和/或其行李实施或承担承运义务的或提供与此类航空运输相关的任何其它服务的所有航空公司。

《承运人条例》是指由承运人公布的,在开始提供承运服务时生效的且不同于其它条款的规定,其用于管理针对乘客和/或行李提供的承运服务,并且包括有效的适用的价目表。

托运行李是指由承运人提供单独托管并且,托运人会针对其签发行李托管证的行李。

连续客票是指出售给乘客的机票,其与另外一张机票共同构成一个运输合同。

《公约》是指于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署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或于1995年9月28日在海牙进行了修订的《华沙公约》,两者中的任一个均适用于运输合同。

损坏包括由或与此处所提到的承运人所提供的承运或其它服务而引起的或与其有关的死亡、伤害、延误、丢失、部分丢失或其它损坏。

天数是指阳历天数,包括一周中的7天;如果用于通知,则发布通知的当日不计算在天数之内;如果用于计算有效期,则出售机票或航班开始的当天,不计算在内。

电子优惠券是指在承运人的数据里保存的电子机票优惠券或其它有价文件。

电子机票是指由承运人或其代表发行的路线/收据,电子优惠券以及登机文件(如适用)。

机票优惠券是指带有“经停地点”符号的机票的一部分,或如果是电子机票,则为电子优惠券,其给出了乘客有权享用承运服务的特定地点段。

法国金币法郎是指由重量为65.5毫克,含金量为900‰的黄金制造的法郎。

路线/收据是指构成电子机票的一个或多个文件,包括根据《华沙公约》或其它条款所规定的信息或通知。

正价机票是指针对头等舱、中级或经济/二等舱服务开设具有一定使用期限的最高费用机票。

乘客是指除了乘务人员之外的,经过承运人的许可而享受承运服务的任何人。

乘客优惠券或乘客收据是指由承运人或其代表出售的机票的一部分,其被进行了如此标记,并且最终由乘客持有。

特价机票是指除了正价机票之外的机票。

SDRs是指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义的特别提款权。

中途停留是指在出发地和目的地之间由乘客提出的且经过承运人提前同意的行程中断。

机票是指带有“客票和行李托管证”标题的文件,或由承运人或其代表出售的电子机票,并且包括合同条款、通知以及其含有的优惠券。

非托运行李是指乘客的除了托运行李之外的任何行李。

承运人名称: 新加坡航空公司

名称缩写:SIA


引用的名词“他”以及其衍生词指代任何人,不区分性别。

条款2 适用性
(a) 这些《条款》是指在机票中提到的《承运人的承运条款》,除了本款(条款2)的第2、3、4、5段落外,适用于针对乘客和行李提供的所有航空运输,包括由承运人提供的附带的奖励服务。

(b) 这些《条款》也适用于依据免费和减价机票提供的承运服务,除非在其《条例》中或相关合同、免费券或机票中另有规定。

(c) 这些《条款》和《承运人条例》、机票以及收费可以在未进行通知的情况下进行更改;对于在下文中提到的承运服务开始以后的情况,此类更改不适用。适用于承运服务的票款和收费是在基于机票的第一部分客票优惠券承运服务开始之日生效的,或如果是电子机票,则是路线/收据里针对第一段行程所给出的显示,《承运人条例》中有其它规定的情况除外。

(a) 这些《条款》适用于在加拿大境内的两地或加拿大与之外的在加拿大有效价目表中规定的任何地方间的承运服务。

(b) 这些《条款》不适用于1958年《美国联邦航空法》所规定的航空运输。

(c) 适用价目表可在承运人办事处查看。.

如果承运服务是按照租赁协议提供的,则承运人的《租赁条例》(如果有)将适用于此,并且这些《条款》仅适用于《租赁条例》所规定的范围。如果没有适用的《租赁条例》,则这些《条款》将适用于此类承运服务,前提条件是其未被租赁协议的条款和租赁机票排除在外。接受依据上述租赁协议而提供的承运服务的乘客,不论是否进行了缔约,都表示乘客接受了此协议适用条款的约束。

如果此处所含或用到的任何条款与《公约》、任何适用法律、政府规章、命令或不能被达成协议的当事人所免除的要求中的规定相悖,则条款不适用。任何条款的失效不影响任何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如果这些《条款》和《承运人条例》发生冲突,则以这些《条款》为准,除非在美国或加拿大有效价目表适用的情况下,则以价目表为准。

条款3 机票
(a) 合同机票初步证据
机票构成了承运人和机票所注明乘客间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承运人仅向持有此机票,或持有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发行的作为付款或部分付款证据的任何承运人文件的乘客提供承运服务。机票始终是出票承运人的所有物并保留其所有权。机票所含的合同条款是这些承运条款的部分条款的概要。

(b) 机票要求
除非是电子机票的形式,否则如果不能出示含有相应航班的机票优惠券和所有其它未用机票优惠券和乘客优惠券,且并非按照《承运人条例》正当出售的有效机票,则此人将无权享受承运服务。如果乘客所持机票残缺不全或被除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之外的个人或实体更改,则乘客将无权享受承运服务。如果是电子机票,则除非能提供正确的身份证明,并且持有根据《承运人条例》正当出售的且在承运人数据库有资料可查的有效机票,否则此人将无权享受承运服务。

(c) 机票的丢失等。
如果机票或机票的一部分,或包含有乘客优惠券的未兑现机票,以及所有未使用的机票优惠券丢失或残缺不全,出票的承运人会在乘客的要求下,根据《承运人条例》,在证据收据符合承运人要求时,即申请替换的有效机票是正式出售的,对乘客的此类机票或部分进行替换。如果丢失的机票优惠券被任何人使用,或针对此类机票优惠券的退款被支付给任何人,则乘客需要按照承运人的要求针对新机票向承运人付款。

(d) 机票的不可转让性
机票不可转让。如果享有使用机票搭乘航班资格的人员之外的人利用机票享受了搭乘服务或利用机票获取了退款,则承运人不对其依据诚信针对机票提供承运服务或支付退款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机票被机票所有人之外的人员出示或申请了退款,则承运人不对其依据诚信针对出示机票者提供承运服务或支付退款的行为负责。

此外,如果机票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人使用机票享受了服务,无论其是否告知了机票所有人和/或获取了其同意,针对这种情况,承运人不对与此类人员有关的死亡或伤害或延误,或其行李或由于此而引起的其他人员财物的破坏、丢失或损害或延误负责。

(e) 乘客申请的变更
针对乘客提出的对机票的变更将遵循《承运人条例》。

(a) 有效期
机票的有效期为自旅行开始之日起,或在机票一直未用的情况下,若这些《条款》或《承运人条例》中没有针对机票的其它规定,则自出票之日起,时间为一年。

(b) 有效期延期
如果乘客在机票的有效期内被禁止使用机票旅行,则其原因是,承运人:
  1. 取消了乘客持有的预订;或
  2. 放弃了一个预定的逗留地,此地为乘客的起飞地、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或
  3. 无法根据时刻表安排相应的航班;或,
  4. 致使乘客错过转机;或
  5. 替换成其它等级的服务;或
  6. 无法提供之前确定的机位。

  7. 此类乘客的机票的有效期将被延迟到乘客所持机票的服务机舱有机位可提供的第一班承运人航班抵达时间。

(c) 当持有正价机票或持有与正价机票同样效用的特价机票的乘客由于针对其所申请的预订承运人无法提供机位而被禁止在其机票有效期内搭乘航班时,此类乘客的机票的有效期将延迟到乘客所持机票机舱等级有机位可提供的承运人的第一班航班抵达时间,但是此类针对预订的申请不会超过7天。

(d) 当已开始享受搭乘服务的乘客在途中因为疾病而被禁止在其机票有效期内搭乘航班时,承运人将延迟(前提条件是此延期没有被适用于乘客已付机票的《承运人条例》所禁止)此类乘客的有效期至依据健康证明其可以搭乘航班,或此日后与其持有机票同样服务机舱的在乘客所在地且有机位可提供的航班启程时间。当含有机票优惠券或电子优惠券(使用电子机票的情况)的机票涉及到一处或多处中途停留,则根据《承运人条例》此类机票的有效期,针对正价机票或与正价机票具有同样效用的特价机票,将延期自凭证上显示的日期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或针对其它机票类型为不超过7天的时间。在此类情况下,承运人将针对陪同残疾乘客的其他直系亲属成员做出类似的机票有效期延期。

(a) 承运人将只按照自机票上所显示的启程地点起的顺序针对机票优惠券或电子优惠券(电子机票的情况)提供承运服务。

(b) 如果国际旅行的第一部分机票优惠券或电子优惠券(电子机票的情况)未被使用以及乘客是从任何中途停留地点或协议经停地点开始其行程,则机票可能会无效,并且承运人可能会不对乘客机票提供服务。

(c) 每份机票优惠券或电子优惠券(电子机票的情况)将适用于此处所规定的相应日期的服务机舱的承运和已预订机位的航班。如果机票优惠券,或电子优惠券(电子机票的情况)在未按照此处规定进行预订的情况下出售,则机位将需要针对相应机票进行预订申请,并且此申请受限于是否有机位可提供。

(d) 如果适用,之前未提交给承运人的乘客优惠券或所有未使用的机票优惠券将由乘客在行程中自行保管,并在承运人要求出示适用机票优惠券时出示。

(e) 如果乘客没能按顺序使用机票优惠券,或电子优惠券(电子机票的情况),承运人有权根据《承运人条例》重新计算上述已用机票的费用,而乘客有责任补足重新计算的费用与其已付费用间的差额。

机票上承运人的名称可能会用缩写形式。承运人的地址为显示在机票上的承运人缩写名称的第一个缩写词的背面“承运人”项的启程机场,或如果是电子机票,则为路线/收据的第一段行程的启程机场。

条款4 中途停留
中途停留只有在经过承运人预先安排或机票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协议经停地点停留,并且受政府要求、《承运人条例》和承运人时刻表的约束。与中途停留有关的额外收费需要按照《承运人条例》支付。

条款5 票款与收费
(a) 机票仅适用于从起飞地机场到目的地机场。机票不包括机场间以及机场和市镇中心区之间的地面交通服务,除非《承运人条例》规定此类地面交通将免费提供。

(b) 承运人不提供机场间以及机场和市镇中心区之间的地面交通服务,除非《承运人条例》中另有规定。承运人不对提供此类地面交通服务的任何运营者的行为或疏忽负责,也不对因此由于何种原因由协助乘客获取此类服务的承运人的员工或代理提供的服务负责。如果承运人自行提供地面交通服务,则这些《条款》以及《承运人条例》将适用于此类服务,以及已针对使用此类服务依据《承运人条例》完成额外收费交付的乘客即使没有使用此类服务也不予以办理退款。

(c) 飞机上提供的餐饮是免费的,除非《承运人条例》中另有规定。饮料以及机上娱乐的享用可能会收取费用,具体参见《承运人条例》。机上供应的餐饮之外的餐饮不包含在机票里,并且需要乘客支付费用,除非《承运人条例》中另有规定。

受这些《条款》约束的承运服务的适用机票是指按照“承运人条款”由承运人或以承运人名义出票的,或制定(如果并非出票)的票款。根据政府要求和《承运人条例》,适用机票是指机票的第一部分机票优惠券或如果是电子机票,则是其路线/收据所示的第一段行程所对应的承运服务开始日期生效的一个或多个航班票款。如果已收取费用不等于适用票款,则差额应根据《承运人条例》由乘客补足,或由承运人退还乘客。

除非《承运人条例》中另有规定,否则针对同样两点间同一行程的同样服务机舱的印刷机票优先于分段付款的机票。

除非《承运人条例》中另有规定,否则机票仅适用于其出票所对应的路线。如果同样的票款有多条路线,则乘客可以在出票之前指定路线。如果乘客没有指定路线,则承运人可以为其指定路线。

针对乘客或其对服务或设施的使用而由政府、市政或其它机关征收的或由机场运营者收取的任何税款或收费,将在发行的票款和收费之外另行收取,并应由乘客支付,除非《承运人条例》中另有规定。

根据适用法律,票款和收费适用于承运人可接受的任何货币。当付款货币不同于机票的出票所使用的货币种类时,则此类付款将按照承运人基于此目的而建立的现行兑换率进行支付,而兑换率可以从相应的承运人办事处查询。

条款6 预订
(a) 预订未完成确认,除非(1)其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编入了相应的机票优惠券或电子优惠券(如果是电子机票的情况);(2)机票按时出票给乘客,或电子机票的情况下,则机票按时在承运人的数据库完成了创建;以及(3)乘客在《承运人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机票的付款(或与承运人达成赊账协议)。未能满足这些要求的预订可能会在未给予通知的情况下被承运人随时取消。

(b) 按照《承运人条例》中的规定,特定机票可能会限制或剥夺乘客更改或取消预订的权利。

乘客认可,其提供给承运人的个人资料可被用于以下目的或被做如下应用:预订承运服务,获取附加服务,方便入境要求,将资料提供给超出承运人自己控制范围的并且其可能会将此类个人资料提供给其它政府机构使用的政府机构。针对这些目的,乘客授权承运人保留此类资料以及将资料转移到它自己的办事处、转移给其它承运人或此类服务的提供者,不论其位于哪个国家。
2004年10月15日修订

承运人不保证在飞机上提供特殊座位,而乘客同意接受其所持机票对应航班的服务机舱的任何座位安排。

根据《承运人条例》,应对已做预订或在《承运人条例》规定的取消时限内取消预订的乘客收取服务费。

乘客在进行与其预订或行程有关的咨询或由于乘客的要求而产生的通讯费用应有乘客承担,由于确保针对航班的最初预订而产生的通讯费用除外。

针对前方行程或返程的预订可能需要按照《承运人条例》规定的时限进行重新确认。未能按此类要求进行重新确认的前方行程或返程预订可能会被取消。

如果乘客没有进行重新预订以及未能告知承运人,承运人将会取消或要求取消针对任何前方

行程或返程的预订。

条款7 登记
乘客应提前足够的时间到达起飞地承运人登记地点和登机门完成任何政府手续和出发手续,并且不得迟于承运人可能告知的时间。如果乘客未能及时到达承运人登记地点或登机门或出示的是不正确的文件并且未做好出发旅行的准备,承运人可以取消为其保留的座位,让航班按时出发。承运人不对乘客由于未能满足此条款的规定而产生的损失或费用负责。

条款8 承运服务的拒绝和范围
承运人可以拒绝对任何乘客或其行李提供承运服务,如果是基于安全的考虑,或如果承运人根据其自身的合理判断,可以确定:

(a) 遵循启程、进入或经停的国家的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命令的行为被认为是必要的;

(b) 乘客的行为、年龄或精神或身体状况如下:
  1. 需要承运人特殊帮助;或者
  2. 引起其他乘客的不适或厌烦;或者
  3. 对其自身或其他人或财务造成伤害或危险;或者


(c) 由于此乘客没有遵循承运人的指令,因此此行为是必要;

(d) 乘客拒绝接受安检;或

(e) 适用票款或任何收费或税款没有完成支付,或乘客与承运人尚未达成的赊账协议(或对机票付款)没有完成;或者

(f) 乘客:
  1. 没有携带正确的文件;或者
  2. 可能会在途经地入境;或者
  3. 可能会在飞行过程中损坏其文件;或者
  4. 不将其旅行文件交由乘务人员保管,并且当承运人针对此做出的要求时给予拒绝;或者


(g) 机票
  1. 不正当获取或从除了出票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之外的实体处购买;或者
  2. 被报告为丢失或被盗;或者
  3. 假机票;或者
  4. 已被除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之外的任何人做过更改的机票或电子优惠券,或机票优惠券已残缺不全。并且承运人有权保留此机票;或者


(h) 出示机票者无法证明其是机票上所注明人员。承运人有权保留此类纸制机票。

针对依据第1段的安全原因或1(a), 1(b), 1(c), 1(d), 1(e) or 1(f) 所列的任何原因对拒绝向其提供承运服务的任何乘客的单一追索权应该按照条款11第3段针对未用机票或其部分进行退款,但需要扣除1(b)(2)或1(c)中规定的任何相应的服务费。除了本段规定之外,承运人不对任何人的任何退款或损失或费用负责,无论其是否是与第1段的拒绝提供承运服务相关或由民事侵权行为或合同或其它而引起。

针对儿童、丧失劳动能力者、孕妇或病人的接受可能需要根据《承运人条例》预先与承运人进行协商。

条款9 行李
(a) 乘客不应在其行李中携带:
  1. 根据条款1第1段规定不能作为行李的物品;
  2. 有可能危及飞机或机上人员或财务安全的物品,例如炸药、压缩气体、腐蚀物、氧化放射性或磁性材料、易点燃材料,有毒、攻击性或刺激性物质,液体(除乘客随身携带的供在旅程中饮用的液体以外),《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品条例》以及《承运人条例》中规定的物品;
  3. 起飞地、目的地或经停地所在国家的适用法律、法规或命令禁止承运的物品;
  4. 承运人鉴于其重量、尺寸或特性认为不适合运输的物品,例如易碎或易腐烂物品;
  5. 活着的动物,本条款第10段规定的除外。


(b) 如果乘客持有,或其行李中包含有任何武器和/或军需品,在开始享受承运服务之前,其应该提交承运人检查。如果承运人允许携带此类物品,则其可能会要求乘客上缴此类物品让其保管直到到达最终目的地的机场主楼。

(c) 乘客不应在其托运行李中放置易碎或易腐烂物品、钱币、珠宝饰物、贵金属、银器、可转让票据、有价证券或其它贵重物品、商业文件、护照或其它身份文件、样品(本)、药品。

(d) 如果携带了本段(a)或(b)款中规定的物品,无论其是否允许作为行李携带,针对其提供的承运服务都将收取费用,并且受责任范围和适用于行李承运的其它条款规定的约束。

(a) 承运人可以拒绝对本条款第1段所规定的不能作为行李进行携带的物品提供承运服务,以及拒绝针对中途发现的此类行李提供进一步的承运服务。

(b) 承运人可以因为行李的尺寸、形状、重量或特性而拒绝将其作为行李提供承运服务。

(c) 只有针对其承运与承运人做过协商,承运人才可能会对超出适用免费限量的行李提供承运服务。

(d) 除非行李被彻底地装进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可保证安全运输的手提箱或其它类似容器里,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将其作为托运行李对待。

鉴于安全的需要,承运人可能会要求乘客允许对乘客个人和其行李进行搜查,以及为了确定乘客是否持有或其行李中是否包含有上述1(a)款中所指定的物品或依据上述1(b)款没有提交的任何武器或军需品同意承运人可以或在乘客不在场的情况下完成了对其行李的搜查。如果乘客不愿接受此类要求,承运人可以拒绝对乘客或其行李提供承运服务,而因承运人的拒绝而引起的对乘客的单一追索权将依据条款11第3段计算退款。

(a) 在将行李提交承运人进行托运之前,承运人将针对每一托运行李进行托管并配给行李鉴明标签。

(b) 如果行李没有名字、首字母或其它个人身份(标注),乘客应该在托运行李前对行李附加此类的标注。

(c) 托运行李将随乘客所搭乘航班进行运输,除非承运人认为这样做不可行,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将利用下一趟有空位置的航班运输托运行李。

乘客可以依据《承运人条例》的条款和限制免费携带收费行李。如果两位或更多位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样的目的地或经停地点的乘客作为一个团体旅行,则允许其携带的免费行李限量进行相加,即等于他们各自免费行李限量之和。

乘客应根据《承运人条例》中规定的价格和方式对超出免费行李限量的行李支付费用。

(a) 如果依据《承运人条例》提供超值设施,乘客可以针对托运行李中超过适用责任范围的行李进行申报。如果乘客做此类申报,其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b) 除非《承运人条例》中另有规定,否则乘客需要在起飞地针对通往最终目的地的整个行程支付超值(申报)收费;如果乘客是在途中的中途停留地点而非起飞地对超值行李做出申报,则乘客需要针对中途停留地点到最终目的地的增加价值支付额外收费。

(c) 如果行李是由不提供(超值)服务的其它承运人提供部分承运服务,则承运人将拒绝针对托运行李中的超值行李的申报。

(a) 乘客携带到飞机上的行李必须能够塞进乘客前面的座位下面或可以放置在机舱的封闭储藏间。被承运人认为属于超重或超大的物品不允许放置在机舱。

(b) 不适于用货舱运输的物体(例如精致的乐器及类似物品)在提前给予适当的告知,并且获取了承运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将仅能通过货舱运输。此类物体的运输可能会单独收费。

(a) 当其行李在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可以领取时,乘客应尽快领取。

(b) 承运人应该在根据“运输合同”向行李托管证的持有人完成所有应付款的支付后将托运行李交其托运。承运人没有义务确定行李托管证持有人是否有资格运送行李,并且承运人不对由于其没有进行确定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损失、损坏或费用负责。行李的交付将在行李托管证上显示的目的地进行。

如果申领行李者不能出示行李托管证,并且通过行李(鉴明)标签识别出行李,承运人只有在乘客针对其权利向承运人提供满意的证明的情况下将行李交付乘客,并且如果承运人认为有必要,此人应向承运人提交足够的抵押以补偿承运人由于此类交付可能引发的任何损失、损坏或费用。

(d) 行李托管证持有人在交付行李时,没有针对行李提出投诉的情况下对行李的接收则是行李完好交付并且符合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

(a) 诸如狗、猫、家养鸟及其它宠物等动物,在正确地用箱装好,并附有有效的健康与预防接种证书、入境许可及入境或经停国家所要求的其它文件,并且在获取承运人的预先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承运人条例》进行运输。

(b) 如果被作为行李接受,则动物以及其容器和携带的食物将不能作为免费行李而是作为超量行李运输,乘客应该对其支付相应的费用。.

(c) 陪同具有视力/听力障碍乘客的导盲犬以及其容器和食物将依据《承运人条例》在标准免费行李限量之外享受免费承运服务。

(d) 为动物提供承运服务的前提是乘客对此动物承担全部责任。承运人不对与此动物相关的伤害、损失、延误、疾病或死亡,或在其进入或经过任何国家或版图时被拒绝的情况负责。

条款10 航班时刻表及航班的取消
(a) 承运人承诺尽其最大努力对乘客以及其行李做出合理的安排。机票、时刻表或其它地方所显示的航次并未给予担保,并且不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承运人对乘客转机不承担任何责任。

(b) 时刻表可以在未给予通知的事情下进行更改。承运人可以在情况需要的时候更改或忽略机票或时刻表中标明的经停地点,以及在无须给予通知的情况下替换其它的承运人或飞机。

(c) 承运人不对时刻表或有关时刻表的其它公告或由承运人的雇员、代理或代表针对任何航班的启程或抵达日期或时间或其运行所做的声明或陈述负责。

(a) 如果承运人因取消、终止、转变航向、推迟或延缓某一航班,替换其它类型的飞机或不同的服务机舱,而无法提供之前确认的机位,不能在乘客的中途停留地点或目的地停留,或致使乘客错过其持有预订的转机航班,承运人将兼顾乘客的利益给予适当的安排,做出如下任一安排:
  1. 通过与预订乘客服务相同等级机位的另一航班为乘客提供承运服务;或
  2. 利用其自己的预订服务或其它承运人的预订服务,或路上运输方式针对乘客前往机票上显示的目的地或其适用部分重新制定路线。如果针对修改路线的票款、超量行李收费或任何其它适用服务费高于机票退款或适用部分,承运人将不针对超出的票款或收费对乘客收费,并且如果修改路线的票款和收费低于机票退款或适用部分,则承运人将退还乘客相应差额。
  3. 根据条款11第3段的条款进行退款。


(b) 如果情况需要,承运人可以在未给予通知的情况下取消、终止、转变航向、推迟或延缓任何航班,替换其它类型的飞机,或忽略某一中途停留地点或目的地。这些情况的任一情况发生时,承运人将根据条款(a)提供承运服务、重新制定路线或进行退款,并且针对此乘客不再承担更多的责任。

(c) 如果出现飞机将会超出重量限制或座位容量的情况,承运人将依据其合理判断决定拒绝对哪些乘客或物品提供承运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将依据条款(a)针对受影响的乘客提供承运服务、重新制定路线或进行退款,并且针对此乘客不再承担更多的责任。

条款11 退款
如果承运人未能按照运输合同提供承运服务,或者乘客申请对其安排的自愿更改,承运人将依据本条款和《承运人条例》针对未用机票或其部分进行退款。

(a) 除非在本条款的下面内容中另有规定,否则,承运人有权对机票上所注明的人员或能出示令足够证据证明其为购票人的人员进行退款。

(b) 如果机票是由机票上所注明的人员进行了付款,并且承运人已在机票上注明有关退款的限制,承运人将仅对购票人或按照其指示退款。

(c) 除机票丢失之外的情况下,只有在向承运人提交乘客优惠券或乘客收据或提交所有未用机票优惠券的前提下才给予退款。

(d) 依据本段条款(a)或(b)针对出示乘客优惠券或乘客收据或所有未用机票优惠券或证明其可以获取退款的任何人完成的退款将被视为正确退款,并免除承运人对任何人针对退款的进一步要求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承运人拒绝按照条款8第1段(受限于条款8第2段)或条款9第3段,或依据条款10第2段所列情况提供承运服务,承运人将按照有关退款的《承运人条例》,此处描述为“非自愿退款”计算退款金额。此外,承运人还将按照条款6第5段向乘客支付由其支付的通讯费用。

如果乘客由于第3段之外的原因希望针对其机票进行退款,承运人将按照有关退款的《承运人条例》,此处描述为“非自愿退款”计算退款金额。

如果机票或其部分丢失,退款将在向承运人提供符合其要求的有关丢失的证据以及支付所有相应的服务费之后进行,条件是(a)丢失的机票或其部分没有被使用,没有已进行退款或替换,以及(b)被支付退款的人员以承运人规定的形式承诺,如果丢失机票或其部分被某人使用或已针对持有机票的某人退款,其将偿还承运人退款金额。

(a) 如果退款申请在机票有效期截止后的30天之后做出,则承运人可以拒绝支付退款。

(b) 如果机票被作为离开某地的付款凭证提供给承运人或政府官员,承运人可以拒绝支付退款,除非乘客让承运人相信其获取了逗留某地的许可或者其将通过其它承运人或其它交通方式离开。

所有退款将受机票最初购买及进行退款的国家的政府法律、规定及法规或命令的约束。根据前述条款,退款将以乘客购票时所用货币,或按照承运人的选择以新加坡货币或机票购买或办理退款所在的国家的货币进行支付,退款金额等于最初收取的货币金额。

退款只能由最初出票的承运人或如果在《承运人条例》中做了如此授权的代理进行。

条款12 登机
如果乘客登机招致危及飞机或机上人员或财物安全,或妨碍乘务人员的职责工作,或不遵守乘务人员的指示,或其行为引起其他乘客的合理反对,承运人可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阻止此类行为的继续,包括对乘客的制止。

乘客不得使用携带上机的手提收音机、电子游戏、或包括无线遥控玩具和对讲机在内的电动设备。未经承运人的允许,乘客不应使用任何电子设备,助听器和心脏起搏器除外。

条款13 由承运人提供的安排
如果在缔约航空运输合同的过程中,承运人还同意针对其它服务(例如旅馆住宿和陆上观光游览)条款做出安排,无论此类安排的花费是否由承运人来结,承运人仅作为乘客的代理,并且其不对由于此类安排引起的或与此类安排有关的损坏、损失或费用对乘客承担责任。

条款14 行政手续
乘客应完全对遵循其飞往、进入或经停国家的所有法律、法规、命令、指令和旅行要求,以及《承运人条例》和指示负责。承运人不对由其代理或雇员针对乘客获取必要文件或签证或遵循此类法律、法规、命令、指令和要求提供的任何无论是书面的或是其它形式的帮助或信息负责;或对由于乘客未能获取此类文件或签证或遵循此类法律、法规、命令、指令、要求、规定或指示而造成的后果负责。

乘客应提供根据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命令、指令或要求所规定的所有入境、出境、健康及其它文件,并允许承运人持有其复印件。承运人有权拒绝针对未能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名利、指令或要求,或未能按要求提供其文件,或不允许承运人保留其文件复印件的乘客提供承运服务。

如果由于乘客被拒绝进入经停地或目的地所在国家,承运人按照政府命令将乘客运回启程地或其它地方,乘客同意向承运人支付相应费用。承运人可以将支付给承运人的未用的承运服务的任何款项,或由承运人持有的乘客的任何款项用于此类票款费用。针对前往拒绝入境或驱逐出境地点提供的承运服务收取的票款,承运人不办理退款。

如果由于乘客未能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命令、指令或旅行要求,或不能提供所要求的文件而导致承运人被要求支付罚款或任何花费或因此交付押金,乘客应针对由此引起的任何花费或支付的任何金额或交付的押金在一经要求的情况下补偿承运人。承运人可以将支付给承运人的未用的承运服务的任何款项,或由承运人持有的乘客的任何款项用于此类花费。

如果需要,乘客应该参加由海关或其他政府官员执行的对托运或非托运行李的检查。对于由于乘客未能遵守这一要求而引起其自身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运人不负担任何责任。

乘客应接受由政府或机场人员或承运人执行的任何安全检查。

承运人不对由于其按照自己对适用法律、法规、指令、命令或要求的理解决定其应该拒绝或拒绝了对某乘客提供承运服务承担责任。

条款15 连续承运人
如果承运服务是由在一张机票或一起发行的连续客票下的多个连续承运人提供,则被视为单一操作。

条款16 损坏责任
下文中的承运服务受《公约》规定的针对责任的规定和范围的约束,除非此承运服务不是《公约》适用的国际运输。《华沙公约》针对国际运输的规定是,承运人针对每位乘客的死亡、受伤或其它身体伤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2.5万法国金币法郎或与其等值金额(相当于1万美元);在海牙修订的《华沙公约》针对国际运输的规定是,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为25万法国金币法郎或与其等值金额(约相当于2万美元)。

但是,根据《公约》第22(1)款成立的特殊合同,新加坡航空公司同意针对《公约》适用的由新航提供服务的所有国际运输乘客:

(a) 针对乘客的死亡、受伤或其它身体伤害执行可重获损坏补偿的情况不再适用于《公约》的责任限额;

(b) 对于不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的此类赔偿部分,其将放弃《公约》所提供的保护,即如果承运人或其代理能够证明其为避免损坏的发生已采取了所有必要的措施或对其而言采取此类措施是不可能的,则承运人将不对损坏负责;

除了上述条款(a)和(b)所做的规定之外,其保留《公约》针对此类赔偿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所有可利用保护,此外,其保留所有针对任何其他人员的追索权,包括无限额,风险分担和赔偿权利;以及

上述条款(a)关于限额的放弃以及上述条款(b)关于保护的放弃不针对公共社会保险或做出宣称的类似实体(除了美国的任何此类实体)。此类赔偿将受《公约》所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和保护的约束。

《公约》适用的非国际性的运输:

(a) 承运人仅对由于其疏忽引发的对乘客或其托运行李的损坏负责。如果是由于乘客的共同过错引发的为乘客提供承运服务的承运人的责任将遵循与共同过错有关的适用法律。

(b) 关于延误,承运人只遵循《承运条款》中规定的责任。

在不与上述条款及《公约》适用与否的条款不相冲突的范围内::

(a) 承运人仅对发生在其自己航线的损坏负责。出票或通过另一承运人的航线托运行李的承运人仅作为此类其它承运人的代理。但是,对于托运行李,乘客也有权针对最初或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

(b) 承运人不对托运行李的损坏负责,除非此类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如果由于乘客的原因而引起的共同过错,承运人责任将受与共同过错有关的适用法律的约束。

(c) 承运人不对由于遵循任何法律或政府法规、命令或要求或由于乘客未能遵循如上对应条款而引起的任何损坏负责。

(d) 承运人针对托运行李的丢失、损坏或延误的赔偿责任限额为250法国金币法郎或与其等值金额(约相当于20美元)/公斤,以及针对非托运行李的赔偿责任限额为5,000法国金币法郎或与其等值金额(约相当于400美元)/乘客,前提条件是如果根据适用法律其它责任限额适用,则将应用此类其它责任限额。如果行李的重量没有在行李托管证上注明,则认为托运行李的总重量不超过与服务机舱相关的依据《承运人条例》规定的相应免费行李限量。如果托运行李根据条款9第7段做了更高价值申报,则承运人责任限额为此类最高申报价值。如果托运行李的部分发生丢失、损坏或延误,则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将依据相应部分的重量比例进行计算。

(e) 承运人责任将不超过被证实的损坏的额度。承运人不再进一步地针对间接的或结果性的损坏负责。

(f) 承运人不对由于乘客行李中的财物而引发的乘客伤害或乘客行李损坏负责。任何乘客应对由于其财物而引起的对其他乘客伤害或对其他乘客或对承运人财物的损坏而引起的承运人的所有损失或花费给予赔偿。

(g) 承运人不对包含在乘客托运行李中的易碎或易腐烂物品、钱币、珠宝饰物、贵金属、银器、可转让票据、有价证券或其它贵重物品、商业文件、护照或其它身份文件、样品(本)、药品的损坏负责,无论承运人是否知晓。

(h) 如果承运人为其提供承运服务的乘客因其年龄或精神或身体状况引起的对其自身的危险或风险,承运人不对与此类状况相关的疾病、伤害或伤残,包括死亡,或此类状况的加重负责。

(i) 如果在除条款8第1段、条款9第3段或条款10中的条款2(b)或(c)之外的情况下,承运人未能针对按照此处条款6做出的适当预订提供相应的服务机舱机位,承运人针对此类过失的赔偿责任将包括乘客膳宿、饮食、通讯和往返机场的地面交通所对应的合理花费补偿,以及给予乘客每天不超过50美元的针对其它损失的补偿或部分补偿直到承运人能够通过其自己的服务或其它承运人的服务提供座位。

(j) 承运人的任何免责条款或责任范围将适用于其代理、雇员和代表以及飞机提供给承运人使用的任何人或此人的代理、雇员和代表。从承运人以及从此类代理、雇员、代表和人员获取的补偿累计金额不应超过承运人责任限额。

除非明确说明,否则此处所包含的一切都不放弃根据《公约》或适用法律所规定任何除外责任或责任限额。

条款17 投诉和起诉的时限
除非在发现托运行李的损坏时立即,以及,最迟在收到时起七(7)日内向承运人投诉,否则投诉无效;以及针对延误的情况,投诉需要在从行李接收到时起最迟二十一(21)日内进行投诉。所有投诉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在上述时限内寄出。

如果起诉没有在自抵达目的地日期,或飞机应该抵达日期,或承运服务停止日期起两年内做出,则针对损失的所有权利都将失效。时限的计算方法将由处理本案的法庭法律确定。

条款18 修订与弃权
承运人的任何代理、雇员或代表无权更改、修改或放弃这些《承运条款》或《承运人条例》中的任何条款。

承运人名称: 新加坡航空公司

名称缩写:SIA

如果本条款的任何翻译版本与英文版本存在出入,则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