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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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如果您的旅程的最终目的地或其中的经停地点位于您出发地所在国家之外的其它国家,这种情况下适用于《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公约》针对乘客的死亡或人身伤害,以及行李的丢失或损坏的情况对承运人责任进行管理并在一些情况下对承运人的责任进行了限定。也可参见标题为“针对责任范围给予国际乘客的建议”和“有关行李责任范围通知”的布告。

合同条款
1.  本合同中用到的“机票”是指本客票和行李托管证,或在使用电子机票的情况下,指适用的路线/收据,而这些条款和注意事项为其组成部分;“承运人”是指根据本机票对您或您的行李实施或承担承运义务,或提供与此类航空承运相关的任何其它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电子机票”是指由承运人或其代理发行的路线/收据,电子优惠券或登机文件(如有);“您”是指持本机票旅行的乘客;以及,“我们”是指新加坡航空公司、其办事处、领导、雇员、服务人员或代表;“华沙公约”是指于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署的《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或于1995年9月28日在海牙进行修订的《公约》,两者中的任一个;《蒙特利尔公约》是指于1999528日在蒙特利尔由航空公司签署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2.  下文中提到的承运服务受《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则和责任相关限制的约束,除非按照《公约》规定,其不属于“国际运输”。

3. 在与前述条款不相冲突的情况下,由我们或其它承运人提供的承运或其它服务应遵循:
  • 机票所附规定; 
  • 适用法律和国际公约;
  • 适用关税;
  • 我们的或基于本机票,在您的旅行过程中为您提供承运服务的任何其它承运人的“承运条款”,以及作为其组成部分的相关法规(适用于承运人办事处),除非在美国或加拿大及这两者之外的价目表有效的那些国家的任何地方之间提供的运输服务。

4.  我们的名称,以及您可能搭乘其航班的任何其它承运人的名称可能以简写形式出现在机票上——全称和简写在我们的或您可能搭乘其航班的其它承运人的价目表、承运条款、规章或时刻表中做出了规定。我们的地址或在承运过程中为您提供承运服务的其它承运人的地址是指启程机场的地址,其可以在机票上的承运人缩写名称的第一个缩写词的背面对应的位置找到。协议经停地点是指本机票上所规定的地点,或者在我们的或根据您的路线规定的经停地点为您提供承运服务的其它承运人的时刻表上列出的地点。由多个连续的承运人提供的承运服务视为单一操作。

5.   一个航空承运人在出售由其它航空承运人提供承运服务的机票时,只能冠以其代理的身份。除非出票的承运人的标识代码出现在机票上,这种情况表示出票的承运人即为提供承运服务的承运人。

6.   针对我们或任何其它您根据机票搭乘其航班的承运人规定的责任范围或任何除外责任也将适用于我们或此类其它承运人的代理、雇员和代表,并且适用于其飞机供我们或此类其它承运人用于提供承运服务的任何人,以及此类人员的代理、雇员和代表。 

7.   行李的托运将被交由执有行李托管证的持有人进行托运。如果您的行李在国际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您必须在发现损坏后即刻,和最迟在接收到行李后七(7)日内向我们或致使损坏发生的承运人提请书面投诉;如果行李延期交付,则必须在接收到行李后二十一(21)日内提请投诉。 

8.   本机票自出售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除非在本机票、我们或任何其它承运人的价目表、承运条款、或相关法规中另有规定。如下所规定的承运费用可能会在您开始使用承运服务之前,被我们或您计划搭乘其航班旅行的任何其它承运人更改。我们或您可能搭乘其航班旅行的任何其它承运人在您没有完成相应费用支付的情况下,可以拒绝为您提供承运服务。除非当地法律禁止,否则,我们或任何其它承运人将只依据机票上显示的地点顺次地兑现机票/电子优惠券。 

9.   我们承诺将尽我们最大的努力针对您和您的行李做出合理的运输安排。对于时刻表或其它所提供的时间不提供担保,并且其也并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我们或您可能搭乘其航班旅行的任何其它承运人可以在未给予通知的情况下替换其它的承运人或飞机,以及可以在必要的时候更改或删掉机票上所显示的经停地点。无论我们还是您可能搭乘其航班旅行的任何其它承运人都不对您在新航或任何其它承运人处的衔接承担责任。 

10.   您自动负责满足所有政府的旅行要求,并出示所有离境、入境及其它必需文件。您应在我 们或您可能搭乘其航班旅行的承运人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机场,或者,如果未提供规定的时间,您应该在足够早的时间完成出发手续。 

11.   我们或您可能搭乘其航班旅行的任何其它承运人的代理、雇员或代表无权更改、修改或删除本机票中的任何条款和“合同条款”或承运人的“承运条款”。 

12.  运送条款中部份的航班始於欧洲联盟者,新加坡航空在您预订机位时会告知营运航空的身份、或者在订位时未能有详细资料,亦将尽快在其后通告;并且通告时间不会迟於办理登机划位时,若是不需办理登机划位者也将不迟於登机时。无论在何种任何情况下,营运航空者将不会是欧洲联盟设定的禁运航空公司。



针对责任范围给予国际乘客的建议
其旅程的最终目的地或经停站点位于出发地所在国家之外的其它国家的乘客需要注意,被称为《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 的协议条款可能适用于整个行程,包括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的任何一段行程。

A.  针对在您的行程中由遵循《华沙条约》死亡或人身伤亡限定,以及针对10万特别提款权(SDR)辩护其已采取所有必要措施避免损害的承运人为您提供承运服务,《公约》和相应价目表中包含的《特殊承运合同》规定,承担此类责任的承运人针对已被证实的乘客的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赔偿限额在多数情况下规定如下:(1)如果行程是至、自或协议经停美国某地,每位乘客的赔偿限额不超过75,000(柒万伍仟)美元,但由于承运人的疏忽而引起的伤害不包含在此赔偿限额范围之内;以及(2)如果行程并非自或协议经停美国某地,则赔偿限额为10万(壹拾万)美元或20万(贰拾万)美元。受约于此类特殊合同的承运人的名称可在此类承运人的所有办事处查询或可以要求进行核实。针对新加坡航空公司(简称“新航”)指定的承运或实际承运人,我们放弃《华沙公约》第20款针对死亡或人身伤害的可收回赔偿损害的适用责任限额。此外,我们放弃《华沙条约》第20款针对此类赔偿任一部分不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SDR)的赔偿限额的辩护。除了以上所述,我们保留享有《华沙条约》和适用法律任何或所有辩护的权利。请参见我们的“针对乘客和行李的一般承运条款”或包括所有适用条款完整内容的信息。 对大多数国际旅行而言(包括国际旅程的国内段),针对托运行李的赔偿限额约为9.07美元/(20.00美元/公斤),而针对非托运行李的赔偿限额为400美元/乘客。针对全部在美国境内的旅程,联邦条例要求针对航空行李的赔偿限额为:至少3,000.00美元/乘客。

备注:如上规定75,000(柒万伍仟)美元的赔偿责任限额包括法律费用和成本,但是如果根据规定赔偿需要针对法律费用和成本进行单独支付,则限额为5.8万(伍万捌仟)美元(法律费用和成本除外)。

B.   在《蒙特利尔公约》适用的情况下,赔偿限额规定如下:

没有针对死亡或身体伤害的赔偿限额.针对适用于100,000特别提款权(SDR)的损坏,承运人不能针对赔偿提起诉讼。在超过如上数额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以对不是由其自身疏忽或责任引起的损坏而导致的赔偿提起诉讼保护。 为了满足有权获取赔偿的人员的即刻经济需求,新航可以提前支付赔偿款项。

行李的损坏,丢失,破坏以及延迟适用于1,000特别提款权。如果您行李的价值超过了此限额,您应该在办理登机手续时告知新航或在开始旅行之前确保针对此行李做好了保险工作。

行程的延迟适用于4,150特别提款权。



C.   通过向其他公司购买保险,您将能够获取额外的保护。此类保险通常不会受到基于《华沙公约》或《蒙特利尔公约》或任何其它承运合同的我们(新航)或任何其它承运人的赔偿限额的影响。欲获取更多信息,请咨询您的航空公司或保险公司代理人

有关行李责任范围的通知
除非提前声明提供更高的责任赔偿限额和支付额外的费用,否则针对行李的丢失、延期或损坏的责任赔偿是有限额的。针对特殊的物品可能做额外的价值申报。我们不对任何不正确或未进行充分包装的任何行李负责。我们(和您可能搭乘其航班旅行的其它承运人)不对易碎、贵重或易腐烂物品负责。

尽管我们会谨慎处理您的物品,但出现擦伤、刻痕或污渍是难免的。我们不对行李的正常磨损或撕裂承担任何责任,包括行李的突起部分的损坏或丢失,例如,皮带、小袋、拖曳柄、飞机库阻拦钩、轮子或附着在行李上的其它物品。

更详细的信息可以从承运人处获取。

手提行李限量
您的随身行李可能会被称重和测量,并且在必要的情况下,将会被依据有效价目表收取费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所有航空会员已达成协议遵循以下行李规定。您可以在享受免费行李限量的基础上免费携带如下所列物品登机,根据不同国家的具体规定:
  • 女士手提包、皮夹或钱包、适用于通常旅行的并且不被作为携带物品的容器的装饰,否则将被视为行李对待。
  • 一件外套大衣。
  • 一把伞或一副手杖。
  • 一台便携式电脑或笔记本电脑。
  • 一部小型照相机。
  • 供飞行过程中使用的适量的阅读材料。
  • 用于机上消费的婴儿食品和婴儿摇篮车。
  • 可完全折叠轮椅和/或一对拐杖和/或乘客需要依附的其它辅助装置。
  • 婴儿摇篮车和轮椅可以在登机时使用,但之后需要放置在飞机货舱。
  • 如果携婴儿乘机,可携带婴儿车。


其它物品,包括小旅行包、公文包、打字机、女士小手提包、大型照相机等,被携带入舱时需要遵循如下条款:
  • 数量:1件*
  • 尺寸:单件行李的长、宽、高三边之和不能超过115厘米(45英寸)
  • 重量:不能超过7公斤

* 头等舱和商务舱的客人可能允许携带两件手提行李,这将依据不同国家的不同规定,不同机型的机舱空间决定。



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液体、喷雾剂、胶状物)的规定
一些国家已经参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新规定执行携带液态物品(液体、喷雾剂、胶状物)乘坐民航飞机的限制要求。详细情况及受此项新规定限制的国家请登陆www.singaporeair.com.sg 查询。

新航或其他任意航空公司为了您的安全以及其他客人的安全与舒适,有权决定您的行李是否可以手提携带或需托运。

 



行李中的限制和危险物品
为了安全起见,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品条例》中规定的如下所列的危险品禁止携带、装入或作为您的行李的一部分:
  • 安装有警报或烟火装置的公文包和随身容器。
  • 炸药、军火、烟火、闪光装置、火器、手枪以及任何其它武器。
  • 气体(易燃的、不易燃的或有毒的),例如野营用气体。
  • 易燃液体,例如打火机或加热燃料。
  • 易燃固体,例如火柴和易点燃物品;容易自然的物质;在与水接触后会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 氧化剂(例如漂白粉和过氧化物)
  • 有毒和感染性物质。
  • 放射性原料。
  • 腐蚀性物质(例如水银、酸、碱金属和湿电池)。
  • 磁化物质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品条例》中列出的各种危险品。


在您旅行中必需或适当的小量药品和化妆用品,例如发胶、含有酒精的药品和香水,可以携带而无须预先批准。

一般信息
谨记锁好您的行李以免不小心跌落时自动打开,导致里面物品丢失。我们,以及您可能搭乘其航班旅行的承运人不对放置在您的托运或随身行李中的易碎或易腐烂物品、钱币、珠宝饰物、贵金属、银器、可转让票据、有价证券和其它贵重物品、商业文件、护照及其它身份文件、样本(品)、药品的丢失或损坏负责,无论其是否为我们已知。

拒绝登机
1. 由于登记过迟

即使您持有确认的预订,如果您没有在航班的登记最终期限内完成登记,那么您可能会被拒绝登机,而您的座位可能会被安排给他人使用。在不同机场的新航航班的登记最终期限是不同的,有关登记最后期限的信息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或我们当地的办事处或机场办公室获取。

2. 由于超额预订

为了尽可能地减少由于“未报到”带来的影响,也为了让有可能会无法搭乘所选航班旅行的乘客提供乘坐机会,新航和其它您可能搭乘其航班旅行的承运人可能会超额订出机位。承运人将会尽力为确认预订的乘客提供座位,但不会对座位的保留与否提供绝对的保证。如果航班超额预订,乘客将被通知,在自愿条件下用座位换取未能登机赔偿;如果没有足够的乘客自愿让出座位,承运人将根据优先登机的原则拒绝一部分旅客登机,一部分持有确认预订的乘客会得到赔偿。对于拒绝登机赔偿条例的国家,承运人将针对由于超额预订而导致持有确认预订的乘客的座位被占的情况实施赔偿计划。有关赔偿计划的详细资料可从承运人办事处获取。



乘客身份证明
在允许您登陆我们或任何其它承运人的航班之前,您可能会被要求出示适当的身份证明。

重要——路线更改
我们不会要求我们的乘客对由我们提供的下一段或返程服务进行确认,除非我们向您发出通知。但是,如果您想更改您的旅行计划或者如果您不能按照预订行程旅行,请与您的代理人或我们的预订/售票处联系。

有关未经认可机票的重要通知
新加坡航空公司不接受非新航或其授权的旅行社出售或转售的有关承运服务的任何机票。乘客应该仔细地检查其机票,尤其应该认真地阅读此处的“合同条款与通知”。

优惠券顺序
除非当地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机票优惠券只能按照其顺序使用。如果您的机票优惠券没有按照顺序使用,我们有权自行决定拒绝向您提供承运服务或重新核算您的机票费用。

退款
我们保留只向机票上出现姓名的人员或最初购买机票的人员支付退款,以及拒绝对在机票截止日期后30日以后的机票支付退款的权利。

重要——为您的行李附加标签
为了便于识别,请在您的行李的内部和外部附加标有您的姓名和地址的标签。姓名标签可以从新航或任何登机柜台获取。

拒绝提供承运服务的权利
我们或您预订搭乘其航班旅行的任何其它承运人可能会拒绝向您和/或您的行李提供承运服务,或将您和/或您的行李从航班上驱出,如果从安全角度,或为了乘客的舒适和方便被确定有必要或适合采取这样的行动。如果您或其他乘客的行为对安全、正常的秩序、或乘机纪律造成威胁,或对乘客或乘务人员造成不适、不便或骚扰,您或任何其他乘客将会被拒绝搭乘航班,或从航班上驱出。

关于政府征收的税款、费用和收费的通知
本机票价格可能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征收的税款、费用和收费。这些可能会占航空旅行费用很大比例的税款、费用和收费,或者会包含在机票款中,或者会单独地列在本机票的“税金”栏中。此外,您还可能被要求支付还没有收取的税款、费用和收费。

乘客信息
我们对乘客信息实行隐私权保护政策 (请参考www.singaporeair.com); 然而,根据政府法律规定和要求,我们也会提供乘客信息。

针对往返欧洲的新航客户的新航赔偿概述
航空公司针对乘客和其行李承担的责任
此通知按照共同体立法的要求概述了新加坡航空公司(新航)应用的赔偿规则。
1.  《蒙特利尔公约》或《华沙公约》可以应用于您的旅程;如果这些《公约》被应用,则可能会限定新航针对死亡或身体伤害,行李的丢失或损坏,以及延误的赔偿责任。
2. 蒙特利尔公约》适用情况,赔偿限额规定如下:
2.1 没有针对死亡和身体伤害的财务限额,并且为了满足索赔者的即时经济需求,新航可以提前支付赔偿;

2.2 一旦发生行李破坏、丢失、损坏或延迟的情况,将适用于1,000特别提款权(约1,230欧元);如果您的行李的价值大于此款额,您应该在登记时告知新航,或确保其在运输之前已进行了充分的投保;以及

2.3 如果发生旅程延误的情况,将适用于4,150特别提款权(约5,100欧元)。
3.   《华沙公约》适用情况,赔偿限额规定如下:
        
3.1 如果针对《公约》的《海牙议定书》适用,则针对死亡或身体伤害的赔偿限额适用于16,600特别提款权(约20,000欧元);如果仅适用于《华沙公约》,则赔偿限额将适用于8,300特别提款权(约10000欧元)。新航已自动地放弃了这些限额;
3.2 针对托运行李的丢失、损坏或延迟,赔偿限额为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约20欧元);针对非托运行李,为332特别提款权(约400欧元)。如果您的行李的价值大于此款额,您应该在登记时告知新航,或确保其在运输之前已进行了充分的投保;以及

3.3 此外,新航还可能会为由于延误而造成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于您的旅程的关于《公约》和/或赔偿限额的更多信息,可以从新航办事处获取;如果您的旅程涉及到多家航空公司,您应该就适用于它们的赔偿限额从它们那里一一获取相关信息。

无论哪一《公约》适用于您的旅程,如果您在登记时针对您的行李价值做出特殊声明并支付追加费用,或购买额外的保险,您将能够获取更高的赔偿限额。

如果实际承担承运的航空公司不是缔约的航空公司,您有权进行投诉或针对由其引起的损坏提起索赔。如果航空公司的名字或代码在机票上给出,则航空公司便是缔约航空公司。

起诉时限:针对损坏向法庭提出的起诉必须在飞机抵达日起或飞机应该抵达的日期起两年内做出。

免责声明:这是根据《欧洲共同市场规章(EC)编号:889/2002》要求做出的通知。此通知不作为赔偿投诉的基础,也不用于解释《规章》或《蒙特利尔公约》,并且也不作为新航与您之间的合同的组成部分。新航不针对此通知的内容的正确性做出任何陈述。

欧盟章程关于告知乘客航空运营者的身份

欧盟章程(EC)第2111/2005号提出,在欧洲联盟内依据营运禁令建立禁运航空公司目录。 新加坡航空在此条例要求之下在其网站上公布此份目录。 欧洲联盟持续并且公告此份依据营运禁令而建立在European Union Transport website航空运营者详细目录。

如果本条款的任何翻译版本与英文版本存在出入,则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