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和行李的一般運送條款

 
在這些《條款》裏,除非有其它需要或有其它陳述,以下陳述分別有其固定意義,即:
新加坡航空
目錄
第一條 定義
第一項

在這些《條款》裏,除非有其它需要或有其它陳述,以下陳述分別有其固定意義,即:

約定之停留點,針對《公約》和這些《條款》,(運送人可以依據條款10進行更改)意指除了出發地和目的地以外,在機票已訂定或旅客行程中班機時刻表所列停留點。


行李是指旅客於旅程中,所需穿戴、使用及為舒適性或便利性所攜帶物品和其他個人財物。除非另有規定,否則它包含旅客的托運行李和手提行李。

行李託運驗證是指機票中有關旅客行李拖運的部分。

行李認證標簽是指由承運人簽發專為托運行李認證的文件。

禁運通知是指由承運人所開立的通知書,告知旅客禁止搭乘所有運送人的航班。

承運人指包括開立機票的航空公司以及載運旅客和/或其行李相關的其他的所有航空公司。

承運人條例是指在此運送條款外,由承運人訂定且於運送開始時,規範旅客及行李運載事宜,並含適用的價目表。

托運行李是指承運人承運並且簽發行李託運驗證的行李。

連結機票是指開立給旅客的機票,與另外一張機票連結成一個運送合約。

公約是指下列適用的法規:

針對國際航空公司有關承運合約於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所簽訂之某些統一運送條款﹝華沙公約﹞;或

於1955年9月28日於海牙所修訂之華沙公約;或

(1975年)由蒙特婁議定書第一卷修正的華沙公約;或

(1975年)於海牙由蒙特婁議定書第二卷修正的華沙公約海牙修正條款;或

(1975年)於海牙由蒙特婁議定書第四卷修正的華沙公約海牙修正條款;或

於1961年9月19日於瓜達拉哈拉簽定的瓜達拉哈拉公約;或

針對國際航空公司有關承運合約於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婁所簽訂之某些統一運送條款﹝蒙特婁公約﹞。

損壞包括死亡、傷害、延誤、丟失、部分丟失或任何承運人提供的運送或服務造成的損壞。

天數是指日曆天數,包括一星期的7天;若為通告目的,則發佈通知的當日不列入;若為用於計算機票效期,則開立機票或啟程該日,不計算在內。

電子憑證是指在承運人的資料庫的電子機票憑證或他項有價文件。

電子機票是指承運人或其指定代理人依據行程/收據所開立的電子憑證及或適用之登機文件。

搭乘聯是指記載“搭乘區間”的機票聯,或者若是電子機票,則爲電子憑證,其記載旅客旅程中有權搭乘指定起訖點。

法國金幣法郎是指由重量爲65.5毫克,含金量爲900‰的黃金製造的法郎。

行程/收據是指一個或多個構成電子機票文件,其包含《公約》中所記載之相關資訊與注意事項。

票面價格是指頭等艙、中級或經濟艙/ 旅遊票於適用期限內訂定的最高票價。

旅客是指除了機組人員之外,承運人同意其飛機載運的任何人。

旅客憑證或旅客收據是指由承運人或其代理開立機票的一部分,在其中進行標記,並且最終由乘客持有。

特惠票價是指除了票面價格以外的票價。

SDRs是指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定義的特別提款權。

中途停留點是指經承運人同意旅客於其行程中,在起點和終點間的停留點。

機票是指由承運人或其代理開立的“旅客機票和行李託運驗證”文件或電子機票,其中包含契約條款、通告以及憑證聯。

隨身行李是指旅客的除了托運行李之外的任何行李。

第二項

簡稱:新航或SIA

第二條 適用性
第一項  概述

(a) 除本條款的第2、3、4、5條,機票相關運送條款均適用於運送人提供之旅客和行李的運送。

(b) 除相關合約、免費票或機票中另有規定,本運送條款同時適用於依據免費和折扣機票運送服務。

(c) 運送人可在未公告情況下對條款、運送條例、票價以及收費等逕行更改;此更改不適用已開始運送之服務。除了運送條款另有規定外,對於運送服務的票價和收費,其生效日是始於機票的第一段機票聯開始承運服務,或者,若是電子機票,則是依據行程/收據裏顯示的第一段行程。

第二項  由加拿大及美國出發/抵達之航班

a) 本條款適用於在加拿大境內或加拿大與其境外的地點運送,惟其加拿大境内應為有效價目。

(b) 本條款不適用於1958年《美國聯邦航空法》所規定的航空運輸。

(c) 此適用之價目表可在運送人辦事處查看。

第三款  包機

若是依包機合約的運送,則包機條例(如果有)將適用於此,並且此條款僅適用於包機條例所規定的範圍。若無適用的包機條例,則本運送條款將適用於此類運送服務,前提條件是其未被包機協定的條款和包機機票排除在外。接受依據包機合約運送服務之旅客,視同同意依合約適用條款的約束不論旅客是否進行了締約。

第四款  法律效力

本運送條款中,若有所包含或相關的任何條款違反公約、任何適用法律、政府規章、命令或不能豁免之請求,則該條款不適用。任何條款的失效不影響任何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五款  優先權

若本運送條款與運送人之條例不一致時,則以本運送條款爲優先,除非在美國或加拿大有效價目表適用的情況下,則以價目表爲優先。

第三條 機票
第一項

(a) 合同機票初步證據
機票是指運送人與機票所載明姓名的旅客間之運送合約的初步證據。運送人僅載運持有此機票,或持有由其它運送人或其授權代理人開立之證明已 付款或部分付款證據的旅客。機票是開立機票運送人的所有物並保留其所有權。機票所揭示的合約條款是摘錄自本運送條款中的部分條款概要。

(b) 機票要求
除非使用電子機票的形式外,旅客需提示依運送 條例開立有效之搭乘班機搭乘聯及未使用之機票搭乘聯和存根聯,否則將予拒絕搭載。若旅客提示的機票不完整或運送人或其代理人之他者變造過,旅客仍將予拒絕搭載。若是使用電子機票,旅客需提示正確的身份證明,並且依運送條例及運送人資料庫裡開立之有效機票,否則將予拒絕搭載。

(c) 機票的遺失及其他
如果機票遺失或損毀,或機票的一部分或包含有旅客憑證的未始用之機票,以及所有未使用的機票聯遺失或損毀,開立機票的運送人依旅客的請求,根據運送條例並取得旅客充分證明機票,請開立有效機票替換之。若遺失的機票聯被任何人使用,或退款支付給任何人,則旅客需支付運送人該機票款。

(d) 機票的不可轉讓性
機票是不可轉讓。若該機票被無權搭乘的人利用搭乘或獲取退款,若運送人基於善意提 供搭乘或支付退款的行爲,運送人對該機票權利人不承擔 責任。若該機票被無權搭乘 的人提示搭乘或辦理退款,若運送人基於善意提 供搭乘或退款,運送人對該機票權利人不承擔 責任。

此外,若機票被無權搭乘的人使用,無論其是否告知機票持有人和/或取得其同意, 運送人不對與此人員有關的死亡或傷害或延誤,或其行李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人員 財物的破壞、丟失或損害或延誤負責。

(e) 乘客申請的變更
機票更改將遵循運送條例辦理。

第二項

(a) 有效期
除非運送條款及運送條例另有規定外,機票自啟程日起,有效一年,未使用之機票,自機票開立日起一年。

(b) 效期延長
若旅客在機票的效期內被禁止旅行,理由是運送人因:

  1. 取消了旅客持有的訂位;或
  2. 越過一個或為旅客的出發地、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或
  3. 無法根據時刻表安排相應的航班;或
  4. 致使乘客錯過轉機航班;或
  5. 替換成其他艙等的服務;或
  6. 無法提供先前確定的機位。

此類旅客機票若已付款,其效期將被延至旅客所搭乘艙等第一班有機位可提供的航班。

(c) 當持有票面價格或持有與票面價格同樣效期的特惠票的乘客,由於針對其所申請的訂位承運人無法提供機位而被禁止在其機票有效期限內搭乘航班時,此類乘客的機票之有效期將延遲到承運人可提供給乘客所持機票艙等第一班有機位的航班抵達時間,但是此類針對訂位的申請不會超 過7天。

(d) 當已開始使用搭乘服務的乘客在途中因爲疾病而被禁止在其機票有效期限內搭乘航班時,承運人將延遲(前提條件是此延期沒有被適用於乘客已付機票的《承運人條例》所禁止)此類乘客的機票有效期可依據健康證明而可以搭乘的航班,或此日後與其持有機票同樣服務艙等的在乘客所在地並且有機位可提供的航班啓程時間。當含有機票聯或電子憑證(使用電子機票的情況)的機票涉及到一處或多處中途停留,則根據《承運人條例》此類機票的有效期,針對票面價格或持有與票面價格同樣效期的特惠票,自憑證上顯示的日期起將延期不超過3個月的時間,或針對其他機票類型延期不超過7天的時間。在此類情況下,承運人將針對陪同殘疾乘客的其他直系親屬成員做出類似的機票效期的延期。

第三項  機票聯順序

(a) 運送人將按照機票或使用電子機票的電子憑證上所顯示的啓程地點的順序, 提供承運服務。

(b) 若旅客從任何中途停留地點或協定停留地點開始其行程而其機票或電子機票的電子憑 證之中的國際行程的第一段未被使用,則其機票可能無效,運送人可能將不對旅客提供 服務。

(c) 每張機票聯或電子機電子憑證將適用於其所預定之艙等、日期及班機之運送。若已開 立之機票 聯或電子機票電子憑證未預留訂位,則機位將取決於依該班機相關價錢及可 售座位數。

(d) 先前未提交給承運人的乘客有效機票聯或所有未使用的機票聯將由乘客在行程中自行保管,並在承運人要求之下出示適用之機票聯。

(e) 若旅客未按順序使用機票聯,或電子機票的電子憑證,運送人有權根據運送條例 重新計算上述已使用機票的費用,而旅客應補足重新計算的費用與其已付費用間的差額。

運送人名稱可縮寫形式於機票上。機票上運送人欄位的第一個縮寫標示的啟程地機場,視為運送人地址,若為電子機票,則爲路線/收據的第一段航班的啟程地機場。 

第四項  承運人姓名與地址

承認人知姓名或以縮寫方式載明於機票上。承運人之地址視為出發地機場,記載於機票上承運人欄,相對於承運人姓名縮寫處,或記載於電子機票上行程/收據上之第一段行程。  

第四條 中途停留
依政府規定,運送條例和時刻表等,旅客可經運送人預先安排中途停留。中途停留之額外費用將依運送條例收取。
第五條 票價與收費
第一項  概述

(a) 機票票價僅含從啟程地機場到目的地機場間之運送。機票票價不包含機場間以及機場和市中心區之間的地面交通服務,除非運送條例提供此類免付費地面交通服務。

(b) 運送人不提供任何型式機場間以及機場和市中心區之間的地面交通服務,除非運送條例中另有規定。運送人不對提供此類地面交通服務的任何營運者的行爲或疏忽負責,也不對因任何原因而協助乘客獲取此類服務的運送人的員工或其代理提供的服務負責。若運送人提供地面交通服務,則運送條款以及運送條例將適用於此項,依據運送條例收取之此類服務額外收費,不因旅客未使用辦理退款。

(c) 若運送條例無另有規定,機艙內提供的餐飲是免費的。酒類與機艙內供應娛樂可依運送條例收取費用。若運送條例無另有規定,機艙內供應外之餐飲不包含在機票內,如有需要,應由旅客支付費用。

第二項  適用票價

符合這些《適用條款》約束的承運服務的適用票價是指依據“承運人條款”由承運人或以承運人名義開立的機票,或因此而建構的票價。根據政府要求和《承運人條例》,適用票價是指機票的第一段機票聯或者若是電子機票,其路線/收據所示的第一段行程所對應的承運服務開始日期生效的一個或多個航班票價。如果已收取費用不適用於適用票價,則差額應根據《承運人條例》由乘客補足,或由承運人退還乘客。

第三項  票價優先次序

若運送條例無另有規定,同一行程之同樣兩點間之同樣艙等,其公告機票價優於分段付款的機票價。

第四項  路線

若運送條例無另有規定,則票價僅適用公告的相連路線。如果同樣的票價有多條路線,則旅客可在開立機票之前指定路線。若旅客沒有指定路線,則運送人可爲其指定路線。

第五項  稅賦與相關費用

若運送條例無另有規定,由政府、市政或其他機關徵收或由機場運營者收取的任何因旅客之相關稅賦或收費,除於公告票價與費用外,並應由旅客支付。

第六項  貨幣

根據適用法律,票價和收費可以運送人接受的任何貨幣支付。當付款貨幣不同於公告票價之貨幣時,則付款將按照運送人基於此目的而訂定兌換率進行支付,而兌換率可以從運送人辦事處查詢。

第六條 訂位
第一項  訂位條件 

(a) 未能符合下列要求的訂位視為訂位未完成確認,可在未預告的情況下,隨時被運送人取消訂位,(1)其由運送人或其授權代理輸入了適當的機票聯或電子機票的電 子憑證;(2)機票按時開立給乘客,或使用電子機票時,應按時建立檔案資料庫; (3)旅客應依運送條例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機票的付款(或與運送人達成信用協定)。〉

(b) 依運送條例中的規定,特定票價會被限制或剝奪乘客更改或取消訂位的權利。

第二項  個人資料

經乘客認可,其提供給運送人的個人資料可使用於:班機預訂,獲取附加服務,方便入境審查,超出運送人控制的範圍將資料提供給其他政府相關機構使用。為此目的,旅客不論其位於哪個國家,授權運送人保留此類資料以及將資料轉移到其辦事處、或提供給其他運送人。提取這類資料將會依據運送人的隱私權,而隱私權的內容可由運送人的辦事處取得或是經由網站。然而,請注意,我們提供的資訊或是許可取得搭機旅客/顧客的資料可能需要採用政府相關規範。

第三項  座位

運送人不保證在飛機上提供特定座位,而旅客同意接受其所持機票對應航班之艙等任何座位安排。

第四項  座位取消之手續費

依運送條例,未搭乘預訂機位或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取消訂位的旅客,或將會被收取服務費。

第五項  通訊費用

因旅客的要求而産生的通訊費用應由旅客承擔。

第六項  再確認訂位

續程或返程的訂位或需按照運送條例規定的時限進行再次確認。未完成再確認手續,其續程或返程的訂位或將被取消。

第七項  運送人取消續程訂位

若旅客沒有取消預訂機位以及未能告知運送人,運送人將會取消或要求取消任何續程或返程的訂位。

第七條 機場報到
旅客應提前足夠的時間到達由運送人指定劃位報到的地點和登機門,以完成任何政府出境手續,並且不得遲於運送人告知的時間。 如果旅客未能及時到達運送人指定劃位報到的地點和登機門或出示的是不正確的文件以致未能旅行,運送人可以取消爲其保留的座位,讓航班按時出發。由於未能符合此條款的規定而産生的損失或費用,運送人概不負責。
第八條 拒絕與有限的承運服務範圍
第一項  拒絕運載權

運送人因安全考慮及如下的合理判斷,可以拒絕搭載任何旅客或其行李:

(a) 依據啓程、進入或停留國家的任何適用法律、法規或命令執行;

(b) 乘客的行爲、年齡或精神或身體狀況如下:
     1. 需要運送人特殊幫助;或者
     2. 引起其他乘客的不適;或者
     3. 對其自身或他人或財務造成傷害或危險;或者

(c) 因旅客沒有遵循運送人的指令而執行;或

(d) 旅客拒絕接受安檢;或

(e) 因尚未支付適用票款或任何收費或稅款,或旅客﹝或代為支付人﹞與運送人尚未達成的信用協定者;或

(f) 旅客:
      1. 沒有攜帶正確的文件;或者
      2. 可能會在轉機點入境;或者 
      3. 可能會在飛行過程中損壞其文件;或者
      4. 拒絕將其旅行文件交由機組人員,並且當承運人針對此做出要求時加以拒絕;或者

(g) 機票:
     1. 不正當獲取或從除了開票承運人或其授權代理之外的實體處購買;或者
     2. 被記錄爲遺失或被盜;或者
     3. 假機票;或者
     4. 機票聯或電子憑證非經運送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更改,機票聯已殘缺不全。

且承運人有權收回此機票;或

(h) 出示機票者無法證明其是機票上所載明之本人。承運人有權保留此類機票。

(i) 已接收禁運通知,當實施禁運令時,而旅客已購買機票。一旦禁運通知開立,旅客即無法購買機票或要求或許可任何人代他購買。假若在禁運通知之下,旅客仍然試著要搭機,承運人將會拒絕載運並且會強迫旅客辦理志願退票。當禁運令生效時,禁運通知將會出示生效日。

第二項  承運人拒絕搭載時之追索權

任何旅客因第一項的安全考慮或由第一項(a)、(b)、(c)、(d)、(e) 或(f)款的任何原因被拒絕搭載,得依照第十一條第三項,申請扣除1(b)(2)或1(c)中規定的任何手續費後,未使用之機票或其部分票款。除了本段規定之外,運送人不對任何人的任何退款、損失或費用負責,無論其是否因第一項的拒絕搭載或由其他行爲引起。

第三項  運送人有限責任

依運送條例,兒童、行動不便者、孕婦或病人等的承載,需預先與運送人協商。

第九條 行李
第一項  不可攜帶之行李

(a) 旅客不應攜帶下列物品於其行李中:
     1. 根據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不能作爲行李的物品;
     2. 依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條例、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及運送條例,有可能危及飛機或機上人員或財務安全的物品,例如炸藥、壓縮氣體、腐蝕物、氧化放射性或磁性材料、易點燃材料,有毒、攻擊性或刺激性物質,酒品(除旅客隨身攜帶的在旅程中飲用的外);
     3. 啟程地、目的地或經停地所在國家的適用法律、法規或命令禁止承運的物品;
     4. 承運人鑒於其重量、尺寸或特性認爲不適合運輸的物品,例如易碎或易腐爛物品;
     5. 有生命的動物,本條第十項規定的除外。

(b) 若旅客持有,或者其行李中包含有任何武器和/或軍需品,需事先提交運送人檢查。若運送人接受運載此類物品,則可要求旅客繳交此類物品托管直到抵達目的地。

(c) 旅客不應在其托運行李中放置易碎或易腐爛物品、錢幣、珠寶飾物、貴金屬、銀器、可轉讓票據、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商業文件、護照及其他身份文件、樣品(本)或藥品。

(d) 由國際民航組織(ICAO)針對隨身行李中的液體、氣霧劑和膠狀物所設立的新法規,各國已經力行實施這些限制。各國所頒布的限制,欲知更多細節,請參照新航網站

(e) 若攜帶了本項(a)或(b)款中規定的物品,無論其是否允許作爲行李托運,將被收取費用,其責任範圍及約束適用於行李運送。

第二項  拒絕運載權

(a) 運送人可以拒絕對本條第一項所規定的不能作爲行李之物品提供承運,以及拒絕中途發現的此類行李提供延續承運。

(b) 承運人可以因爲行李的尺寸、形狀、重量或特性而拒絕將其作爲行李提供承運服務。

(c) 若無與運送人協商,運送人可對超重行李延遲承運。

(d) 運送得拒絕載運未能放置於行李箱或其他保證安全運輸的容器裏的行李。

第三項  搜查權

鑒於安全的需要,運送人可要求旅客允許對個人和其行李進行搜查,並且可在旅客不在場時檢查其行李,以確定旅客是否持有或其行李中是否包含有上述第一項(a)款指定的物品或依據上述第一項(b)款沒有提交的任何武器或軍需品。若旅客不同意此類要求,運送人可拒載旅客或其行李,旅客可依據第十一條第三項計算退款。

第四項  托運行李

(a) 在將行李提交承運人進行托運之前,承運人將針對每一托運行李進行託管並配給行李鑒明標簽。

(b) 如果行李沒有名字、縮寫字母或其他個人身份標籤,旅客應該在托運行李前附加此類的標注。

(c) 托運行李將隨乘客所搭乘之航班進行運輸,除非承運人視爲非常情況,在此情形下,承運人將利用次一有空位的航班運輸托運行李。

第五項  免費行李限額

旅客可依據運送條例的條款和限制免費攜帶托運行李。如果兩位或更多位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樣的目的地或經停地點的乘客作爲一個團體旅行,則允許其攜帶的免費行李限量進行加總,即等於他們各自免費行李限量之和。

第六項  超重行李

旅客應根據運送條例中規定的價格,支付超重行李的費用。

第七項  超值申報與收費

(a) 超過適用責任範圍,旅客可能需申報托運行李。如果乘客做此類申報,其需要支付相應的費用。

(b) 若運送條例無另有規定,超值申報應自啟程地起飛地含整個行程至目的地。如果旅客是在中途停留地點而非啟程地超值申報,則其應含自中途停留地點到目的地,超值申報需支付額外收費。

(c) 若行李是由不提供超值申報的其他運送人提供部分承運,則運送人將拒絕該托運行李超值申報。

第八項 手提行李

(a) 旅客攜帶上飛機上的行李,必須可置於旅客前座下方或機艙的置物櫃,重量與尺寸超過之行李,禁止帶上客艙。

(b) 不適合貨艙運輸的物品(如精緻的樂器及類似品)在預先告知並獲運送人同意得放置於客艙。此類物品的運費另計。

第九項 運送與領取行李

(a) 當行李抵達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時,旅客應儘快領取。

(b) 承運人應該根據“運輸合同”向行李託管證的持有人完成所有應付款的支付後將托運行李交其托運。承運人沒有義務確定行李託管證持有人是否有資格運送行李,並且承運人不對由於其沒有進行確定而引起或與之相關的損失、損壞或費用負責。行李的交付將在行李託管證上顯示的目的地進行。

(c) 若申領行李者不能出示行李託管證,也未能以行李標簽確認行李時,運送人只能在旅客 向運送人提供滿意的證明後,放行該行李,並且免除運送人因該項行李放行之後的任何損失、損壞或支出的費用。

(d) 行李託管證持有人在接收行李時,並無提出投訴,即證明依運輸合同完成運送。

第十項  動物

(a) 諸如狗、貓、家禽及其它寵物等動物,正確地使用籠子裝妥,並備有效的健康與預防 接種證書、入境或過境國所需文件,可預先獲取運送人同意,依據運送條例承運。

(b) 若動物作爲行李接受,則其以及其容器和攜帶的食物將不得視免費行李,而是超重行 李旅客應支付相應的費用。

(c) 陪同具有視力/聽力障礙乘客的導盲犬以及其容器和食物,將依據運送條例在標準免費行李限量之外,免費運送。

(d) 承接動物運送服務需旅客自行對此動物承擔全部責任。運送人對與此動物相關的傷害、損失、延誤、疾病或死亡,或被拒絕其進入或經過任何國家或範圍時等概不負責。

第十條 班機時刻表及班機取消
第一項  不保證之班機時間與時刻表

(a) 運送人將盡其最大努力對旅客以及其行李做合理的運送。運送人對機票、時刻表或其他地方所顯示的航次並未給予擔保且不爲運輸合同的部分,運送人對旅客轉機不承擔任 何責任。

(b) 時刻表可在未預告情況下更改。運送人視情況需要時,可更改或省略機票或時刻表中標明的經停地點,以及在未預告情況下更換其他的運送人或機型。

(c) 運送人對運送人的職員、代理或其代表在時刻表或有關時刻表或聲明所作的任何班機啓程或抵達日期或時間或其運作的錯誤與疏忽,概不負責。

第二項 取消或更改時刻表等

(a) 運送人因班機取消、終止、改變航向、延遲或誤點某一航班,替換其他類型的飛機或不同的服務艙等,而無法提供原訂之機位,未能在旅客的中途停留地點或目的地停留,或致使旅客錯過其持有預訂的轉機班機,運送人將兼顧乘客的利益給予適當的安排,做出如下任一安排:

  1. 以另一有空位之定期班機載運旅客;或
  2. 更改行程至機票標示之目的地、或利用運送人或其他運送人的班機或陸地運輸將旅客載運至機票上標示之目的地。若因此行程更改之票價、超重行李費或其他收費高於機票退款,運送人將不收取超出的票款或收費,若該更改路線的票款和收費低於機票退款,則運送人將退還旅客差額。
  3. 根據第十一條第三項的條款進行退款。

(b) 運送人可在情況需要時,未經預告取消、終止、改變航向、延遲或誤點任何航班,替換其他類型的飛機,或不停某一中途停留地點或目的地。任何上述一情況發生時,運送人將根據(a)款更改行程或退款後,且旅客不得再求償。

(c) 若班機超出重量限制或座位容量的情況,運送人將依據其合理判斷,拒絕對某些乘客或物品提供承運。此時,運送人將依據(a)款對受影響的旅客提供承運、更改行程或進行退款後,旅客不得再求償。

第十一條 退票
第一項  概述

若運送人未能依運輸合同提供承運,或旅客自願更改行程,運送人將依據本條款和運送條例辦理未使用機票或其部分退款。

第二項 收受退款者

(a) 若本條款無另有規定,否則運送人有權退款至機票上所註明的人或足夠證明其爲機票票款支付人。

(b) 若機票付款人非機票上所註明之人,運送人得在機票上註明有關退款的限制並僅依購 票人指示退款。

(c) 若非機票遺失,退票需向運送人提交旅客憑證或旅客收據或提交所有未使用機票聯。

(d) 依據本項(a)款或(b)款持旅客憑證或旅客收據或所有未使用機票聯或證明其為可辦理退款者,完成退款即視為正確退款,運送人即免除其責任及其他求償。

第三項  非自願性退款

若承運人依第八條第一項﹝在第八條第二項的情況下﹞或第九條第三項,及其他排除在第十條第二項的情況下未能提供承運服務,依據運送條例所計算出的退還款項稱為"非自願性退款"。承運人將根據第六條第五項退還乘客隨之產稱之通訊費用。

第四項 自願性退款

若乘客因非由於第三條所列之因素要求退還票款,依據運送條例所計算出之款項稱為"自願性退款"。

第五項 機票遺失

若機票或其部分遺失,向運送人提供其要求的相關機票遺失的證據及繳交產生的服務費後退款,退款條件為(a)遺失的機票或其部分沒有被使用,退款或替換,以及(b)被支付退款的人員式承諾,若遺失機票或其部分被某人使用或已退款,其將償還運送人退款金額。

第六項  拒絕退款權

(a) 運送人可以拒絕機票有效期截止日後30天提出退款申請。

(b) 若機票被用爲提供運送人或政府官員,其離開某地的付款憑證,運送人可以拒絕支付退款,除非旅客讓運送人相信其獲取了停留某地的許可或者其將通過其他運送人或其他交通方式離開。

第七項  貨幣

所有退款將以機票最初購買及辦理退款的國家政府法律、規定及法規或命令的約束。根據前述條款,退款將以乘客購票時所採用的幣值,或依運送人的選擇以新加坡幣值或機票購買或辦理退款所在的國家的幣值進行支付,退款金額等於最初收取的貨幣幣值。

第八項  退款收受人 

退款只能由最初開立機票的承運人或依據運送條例授權的代理人進行。

第十二條 登機
第一項

若旅客登機引起飛機或機上人員或財物安全,或妨礙機組人員的職責工作,或不遵守機組人員的指示,或其行爲引起其他乘客的合理反對,運送人可以採取其認爲必要的措施阻止此類行爲的繼續,包括對乘客的制止。

第二項

旅客不得於客艙內使用手提收音機、電子遊戲、或包括無線遙控玩具和對講機。非經同意旅客不得使用任何電子設備,助聽器和心律調整器除外。

第十三條 承運人安排之服務
若在締約航空運輸合同的過程中,運送人同時同意提供其他服務(例如旅館住宿和陸上觀光遊覽),無論此類安排的花費是否由運送人負擔,運送人僅作爲旅客的代理,因此而引起的損壞、損失或費用,概不負責。
第十四條 行政手續
第一項 概述

旅客應完全遵循其啟程、進入或過境國家的所有法律、法規、命令、指令和旅行要求,以及運送條例等。運送人不對由其代理或職員提供给旅客取得必要文件或簽證或遵循此類法律、法規、命令、指令和要求提供的任何資訊負責,無論是書面的或是其他形式;或對由於乘客未能獲取此類文件或簽證或遵循此類法律、法規、命令、指令、要求、規定或指示而造成的後果負責。

第二項  旅行文件

乘客應具備根據相關國家的法律、法規、命令、指令或要求規定的所有入境、出境、健康旅及其它文件,並同意運送人持有其複本。運送人有權拒絕載運未能遵守適用法律、法規、命令、指令或要求,或未能具備合法文件,或不同意運送人保留其文件複本之旅客。

第三項 拒絕進入

旅客同意支付用因旅客被拒絕進入經停地或目的地所在國家,運送人依政府命令將乘客運回啓程地或其他地方相關費用。運送人可退還未使用之承運服務款項。對前往拒絕入境或驅逐出境地點提供的運載,不得辦理退款。

第四項 乘客自負之罰款、拘留、費用等

旅客應支付運送人因旅客未能遵守相關國家的法律、法規、命令、指令或旅行要求,或不能提供所要求的文件而導致運送人被要求支付罰款或任何花費或因此交付押金。運送人可以將支付給運送人的未使用的承運服務的任何款項,或由運送人持有的旅客的任何款項歸於此類花費。

第五項 海關檢查

若必要,旅客應該參加由海關或其他政府官員執行的對托運或非托運行李的檢查。運送人對旅客未能遵守這一要求以致自身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概不負責。

第六項 安全檢查

旅客應接受由政府或機場人員或運送人執行的任何安全檢查。

第七項

運送人依其對適用法律、法規、指令、命令或要求的決定,應該拒絕而拒絕對旅客承運,概不負責。

第十五條 連續承運人
若運送服務是數個運送人使用一張機票,或同時開立的連續機票聯之多個連續運送人提供,則被視爲單一運送。
第十六條 損壞責任
第一項

我們對旅客和行李的載運責任以空運方式在國際承運的情況下受公約規範,以及在國內承運的情況下受適用的國家法律限制。 如果和,在某種程度上其中任一個公約的條款與公約或國家法律的必須性和適用性的規範不一致時,將採用後者。

然而,根據《公約》22(1)條成立的特殊合同,新加坡航空公司同意對所有國際運輸乘客提供《華沙公約》適用的服務:

(a) 針對乘客的死亡、受傷或其他身體傷害執行可重獲損壞補償的情況不再適用於《公約》的責任限額;

(b) 對於不超過10萬特別提款權的此類賠償部分,其將放棄《公約》所提供的保護,即如果承運人或其代理能夠證明其爲避免損壞的發生已採取了所有必要的措施或對其而言採取此類措施是不可能的,則承運人將不對損壞負責;

(c) 除了上述(a)和(b)款所做的規定之外,尚保留《公約》針對此類賠償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所有可利用之保護,此外,同時保留所有針對任何其他人員的追索權,包括無限額,風險分擔和賠償權利;以及

(d) 上述(a)款關於限額的放棄以及上述(b)款關於保護的放棄,不針對公共社會保險或做出宣稱的類似實體(除了美國的任何此類實體)。此類賠償將受《公約》所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和保護的約束。

第二項

《公約》適用的非國際性的運輸:

(a) 若由於運送人疏忽而造成旅客傷害或行李損壞,運送人應負責任。若是由於旅客過失引發,運送人的將遵循有關的適用法律負責。

(b) 關於延誤,運送人遵循運送條款規定的責任。

第三項

與上述條款及《公約》適用與否的條款不相衝突的範圍內::

(a) 運送人僅對發生在其自己航線的損壞負責。運送人僅為開立機票或通過其他的航線的代理。然而,對於托運行李,乘客也有權對最初或最後運送人提起訴訟。

(b) 運送人不對托運行李的損壞負責,除非此類損壞是由於運送人的過錯引起。若是由於旅客的原因而引起的共同過錯,運送人將遵循有關的適用法律的約束。

(c) 運送人因遵循任何法律或政府法規、命令或要求或由於旅客未能同樣遵循而引起的任何損壞,概不負責。

(d) 承運人針對托運行李的遺失、損壞或延誤的賠償責任限額爲250法國金幣法郎或與其等值金額(約相當于20美元)/公斤,以及針對非托運行李的賠償責任限額爲5,000法國金幣法郎或與其等值金額(約相當於400美元)/乘客,此為您的行程適用於華沙公約,或是您的行程適用於蒙特婁公約時,針對托運和非托運行李的賠償責任限額爲1,000SDRs,前提條件是如果根據適用法律其他責任限額適用,則將應用此類其他責任限額。為符合公約條款的目的,如果行李的重量沒有在行李託管證上註明,則認爲托運行李的總重量不超過與搭乘艙等相關的依據《承運人條例》規定的相對免費行李限量。如果托運行李根據條款9第7段做了更高價值申報,則承運人責任限額爲此類最高申報價值。如果托運行李的部分遺失、損壞或延誤,則承運人的責任限額將依據相對部分的重量比例進行計算。

(e) 運送人的責任將不超過實際損壞的額度。間接的或結果性的損壞,運送人不再負責。

(f) 由於旅客行李中的財物而引發的旅客傷害或行李損壞,運送人概不責。旅客應負由於其財物而引起的對其他旅客傷害或對其他旅客或對運送人財物損壞及運送人的所有損失或花費賠償責任。

(g) 不論運送人是否知道,其對於包含在乘客托運以及隨身行李中的易碎或易腐爛物品、錢幣、珠寶飾物、貴金屬、銀器、可轉讓票據、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商業文件、護照或其他身份文件、樣品(本)、藥品的損壞,均不負起責任。

(h) 如果運送人爲其提供運送服務的旅客因其年齡或精神或身體狀況引起的對其自身的危險或風險,運送人不對與此類狀況相關的疾病、傷害或傷殘,包括死亡,或此類病情的加重負責。

(i) 在除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三項或第十條中的第二項(b)款或(c)款之外的情況下,承運人若未能針對第六條做出的適當預訂提供相對的服務機位艙等,承運人針對此類過失的賠償責任將包括乘客膳宿、飲食、通訊和往返機場的地面交通所產生的合理花費補償,以及針對其他損失的補償或部分補償給予乘客每天不超過50美元,直到承運人能夠經由其自己的服務或其他承運人的服務提供機位。

(j) 承運人的任何免責條款或責任範圍將適用於其代理、職員和代表以及飛機提供給承運人使用的任何人或代理、職員和代表。從承運人以及此類代理、職員、代表和人員獲取的補償累計金額不應超過承運人責任限額。

第四項

除非明確說明,否則此處包含的一切皆根據《公約》或適用法律所規定任何除外責任或責任限額。

第十七條 申請賠償和訴訟的時限
第一項  申請賠償注意事項

除非在發現托運行李的損壞時立即回報,以及在收到損壞行李時至少七日內向承運人投訴,否則賠償申請將視為無效;而針對延誤的情況,申請賠償需要從行李收到起,最遲二十一日內進行投訴。所有投訴都必須以書面形式送出,並且在上述時限內寄出。

第二項 訴訟時限

自抵達目的地日期或飛機應該抵達日期或承運服務停止日期算起兩年內,如果無法提出訴訟,則針對損失的所有權利都將失效。時限的計算方法將由處理本案的法庭法律確定。

第十八條 修訂與棄權
承運人的任何代理、職員或代表無權更改、修改或放棄這些《承運條款》或《承運人條例》中的任何條款。

承運人名稱:新加坡航空公司

簡稱:新航或S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