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條款與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如果您旅程的最終目的地或其中的停留點位於您出發地所在國家之外的其他國家,這種情況下適用於華沙公約或蒙特羅公約。這些《公約》針對乘客的死亡或人身傷害,以及行李的遺失或損壞的情況,對運送人責任進行規範並在某些情況下對運送人的責任進行限定。請另參考標題爲“針對責任限制給予國際乘客的建議”和“有關行李責任限制通告”的佈告。
合約條款
內容
1. 本合約中用到的“機票”是指旅客機票和行李票,或在使用電子機票的情況下,指適用的行程路線/收據,而這些條款和注意事項爲其組成部分;“運送人”是指根據本機票對您或您的行李實施或承擔運送責任,或提供與此類航空運送相關的任何其他服務的所有航空運送人;“電子機票”是指由運送人或其代理發行的行程路線/收據,電子機票聯或登機文件(如有);“您”是指持本機票旅行的乘客;以及,“我們”是指新加坡航空公司、其辦事處、管理層、員工、服務人員或代表;“華沙公約”是指於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署的《關於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或於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進行修訂的《公約》,兩者中適用的任一個。“蒙特羅公約”是指於1999年5月28日航空公司在蒙特羅簽署為國際運輸相關事項所訂立的統一規則。

2. 在此提到的運送服務受《華沙公約》或《蒙特羅公約》的規則和責任相關限制的約束,而不屬該公約所稱的“國際運輸”類者不受此限。

3. 在與前述條款不相抵觸的情況下,由我們或其他運送人提供的運送或其他服務應遵循:
    1). 機票所附規定;
    2). 適用法律和國際公約;
    3). 適用費率;
    4). 除非出入美國或加拿大國境之運送應依據各該國有效之費率辦理外,運送人之運送條款及有關規章作為本契約之一部份。並在運送人各辦事處隨時借供查閱。

4. 運送人之名稱在機票上可用簡稱,而費率、運送條款、規章或時間表內均列有運送人之全名及簡稱; 運送人之地址即客票上與首列運送人簡稱處並列之啟程地機場。約定之停留地即係本機票所列之停留地或運送人時間表所載屬於乘客航程內之預定停留地,依本契約之運送如係由數運送人相繼完成者,應視為單一之運送行為。

5. 空運運送人開立在另一空運運送人航線上運送之機票及行李票,除非發票空運運送人之名稱代號出現在機票上,僅以後者之代理人身分為之。

6. 針對我們或任何其他機票所載之航班運送人,其規定的責任範圍或任何豁免責任也將適用於我們及其他運送人的代理、雇員和代表,以及以飛機供應運送人使用者、及其代理、雇員和代表。

7.經簽收之托運行李應交付與行李票持票人。若行李在國際運輸過程中發生損壞,應於發現損壞後立即以書面提出申訴,並應至遲於收到後七日內為之; 如有延遲,應於行李交付之日起二十一日內提出申訴。。

8. 除非在本機票、我們或任何其他運送人的費率、運送條款、或相關法規中另有規定,本機票自簽發日起一年內有效。如下所規定的票價可能會在您開始使用運送服務之前,被我們或您計劃搭乘航班的任何其他運送人更改。我們或您可能搭乘航班的任何其他運送人在您沒有完成相應費用支付的情況下,得以拒絕提供運送服務。除非當地法律禁止,否則,我們或任何其他運送人將只依據航班/電子機票聯上顯示的地點依序地提供服務。

9. 我們承諾將盡我們最大的努力為您和您的行李做出合理的運輸安排。對於時刻表或他處所列時間並非保證時間,亦不屬於本契約之一部份。運送人於必要時得不經事先通知,改由其他運送人或運送飛機,並得變更或取消機票所列停留地。時間表之變更無須事前通知。運送人亦不承擔您轉機之責任。

10. 乘客應遵守一切政府旅行規定,繳驗出入境及其他必要證明文件,並在運送人規定時間內到達機場。倘未規定時間,乘客亦應儘早到機場,俾有充分時間完成出境手續。

11. 我們或您搭乘航班的任何其他運送人及其代理、雇員或代表均無權更改、修改或刪除本機票中的任何條款和“合約條款”或運送人的“運送條款”。

12.  運送條款中部份的航班始於歐洲聯盟者,新加坡航空在您預訂機位時會告知營運航空的身份、或者在訂位時未能有詳細資料,亦將盡快在其後通告;並且通告時間不會遲於劃位報到時,若是不需劃位報到者也將不遲於登機時。無論在何種任何情況下,營運航空者將不會是歐洲聯盟設定的禁運航空公司。

針對國際線乘客有關賠償責任限額之通告
乘客行程之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係在出發國以外出其他國家時,華沙公約及蒙特羅公約之規定或可能適用於其全部行程,包括出發地國或目的地國國境內之航段在內。

A. 針對在您的行程中由遵循《華沙條約》死亡或人身傷亡限定,以及針對十萬SDR辯護其已採取所有必要措施避免損害的運送人爲您提供運送服務,《公約》和相應費率中包含的《特殊運送契約》規定,承擔此類責任的運送人針對已被證實的乘客死亡或人身傷害的賠償限額在多數情況下規定如下:(1)如果行程是至、自或協定經停美國某地,每位乘客的賠償限額不超過75,000美元,但由於運送人的疏忽而引起的傷害不包含在此賠償限額範圍之內;以及(2)如果行程並非自/或協定經停美國某地,則賠償限額爲10,000萬美元或20,000美元。受約于此類特殊合同的運送人的名稱可在此類運送人的所有辦事處查詢或可以要求進行核實。

針對新加坡航空公司(簡稱“新航”)是為指定運送或實際運送人,我們放棄《華沙公約》第20條針對死亡或人身傷害的可收回賠償損害的適用責任限額。此外,我們放棄《華沙條約》第20款針對此類賠償任一部分不超過十萬SDR的賠償限額的辯護。除了以上所述,我們保留享有《華沙條約》和適用法律任何或所有辯護的權利。請參見我們的“針對乘客和行李的一般運送條款”或包括所有適用條款完整內容的資訊。

對大多數之國際旅程言(包括國際旅程中之國內行程部份),托運行李之賠償限額約為每磅9.07美元(每公斤20美元);随身行李之賠償限額為每位乘客400美元。對全部旅程均在美國境內各點之間者,有關法律規定航空公司之賠償限額為每位乘客不得低於3000美元。

備註:上述75,000美元之賠償責任限額係包括各種法律費用在內。惟如提出賠償請求之所在地國規定法律費用應另行計付者,則該限額應為58,000美元,不包含法律費用在內。


B. 適用蒙特羅公約,賠償責任限額如下:
對於死亡或人身傷害的旅客,無財務限額。賠償損失達十萬SDR者運送人不得主張求償抗辯, 超過者,運送人可提非過失求償辯護。新航對求償當事者可依其經濟需求先行支付急用金。
行李的破壞、遺失、損害或遲到,其賠償為1000SDR。若您行李的價值大過此限額,您應該在劃位報到時告知新航,或在航班出發前已為您的行李購買足額保險。
對於行程延誤賠償4150SDR。


C.您可另外購買其他保險以獲得額外的保障。這類的保險不會影響我們在華沙公約或蒙特羅公約或其他特別運送契約之下所應負擔的賠償責任。欲知更多的資訊,請與您當地航空公司或您個人所屬保險公司經紀人洽詢。

聲明: 本通告是依US DOT第69-2-65號提出。此通告無法使用於可能適用至您行程的1999年公佈的蒙特羅公約。對此公告之內容的準確性,新航無代表立場。

行李賠償限額之通告
航空公司對於行李之遺失、遲到或損害之賠償責任,除乘客預先申報較高價值並付額外之保值費外,皆設有賠償限額。針對許多的國際線,依據華沙公約,對於托運行李的賠償限制約為每磅美金9.07元(每公斤美金20元)而未托運行李之乘客每位美金400元。若是適用於蒙特羅公約的地方,不論是托運或未托運行李,其賠償限制為1,000SDRs。某些種類之物品不得申報超額價值。 新航及其他您所搭乘航空公司對於未完善包裝的行李、易損、貴重或易腐物品概不負賠責任。

儘管我們會謹慎處理您的物品,但出現擦傷、刻痕或汙漬是難免的。我們不對行李的正常磨損或撕裂承擔任何責任,包括行李的突起部分的損壞或遺失,例如,皮帶、小袋、拖曳柄、飛機庫阻攔鈎、輪子或附著在行李上的其他物品。

更詳細的資訊可以從運送人處取得。

隨身行李限額
您的隨身行李可能會被稱重和測量,並且在必要的情況下,將會依據相關費率收取費用。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的所有航空公司會員已達成協定遵循以下行李規定。您可以在享受免費行李額度的基礎上,攜帶如下所列物品登機,仍需依據該國特殊行李限定:
  • 女士手提包、皮夾或錢包,係指適用於一般旅行需求,並且不被作爲攜帶物品的容器的隨身提包,否則將被視爲行李對待。
  • 一件外套大衣。
  • 一把傘或一副手杖。
  • 一台攜帶型電腦或筆記本電腦。
  • 一部小型照相機。
  • 適量閱讀刊物。
  • 嬰兒在機上食用的食物及嬰兒籃。
  • 可完全摺疊收起之輪椅且/或一副拐杖且/或乘客所需其它類型之助行器。
  • 嬰兒籃及輪椅可被使用直至登機為止,登機後需將其收起至飛機貨艙中。
  • 若嬰兒搭機,可攜帶嬰兒車。

其他物品,包括小旅行包、公事包、打字機、女士化粧箱、大型照相機等,被攜帶入艙時需要遵循如下條款:

  • 數量:一件*
  • 體積:長+寬+高
    (包括凸出的部份)三邊之總和不能超過115公分(45英寸)。
  • 重量:至多7公斤。
* 頭等艙和/商務艙的旅客可攜帶2件,但仍然需要遵循該國的特殊行李限制、特定機型之機艙空間限制及適用的裝載容量。
隨身行李中的液體、氣霧劑和膠狀物之限制
由國際民航組織(ICAO)針對隨身行李中的液體、氣霧劑和膠狀物所設立的新法規,各國已經力行實施這些限制。對於各國立定的規範限制,進一步的訊息請參閱新航全球網

我們,以及您可能搭乘的其他航空公司,為了您和其他乘客的安全及舒適之目的,保有唯一的謹慎決定權,決定您攜帶行李的項目是否允許可以隨身行李方式攜帶或以託運行李方式攜帶。

一般資訊
謹記鎖好您的行李,以免不小心跌落時自動打開,而導致裏面物品遺失。無論其是否爲已知,我們以及您可能搭乘其航班旅行的運送人不對放置在您的托運或隨身行李中的易碎或易腐爛物品、錢幣、珠寶飾物、貴金屬、銀器、可轉讓票據、有價證券和其他貴重物品、商業文件、護照及其它身份文件、樣本(品)、藥品的遺失或損壞負責。
拒絕登機
1. 劃位報到時間延誤
即使持有確認的訂位航班,如果您沒有在航班的報到劃位時限內完成報到手續,您仍可能會被拒絕登機,而您的座位也可能會被安排給他人使用。不同機場的新航航班報到劃位時間限制是不同的,您可以通過我們的網站、當地的辦事處、或機場辦公室獲取有關報到劃位時間限制的資訊。

2. 機位超賣
爲了盡可能地減少由於“已訂妥機位,但未報到”乘客帶來的影響,也爲了讓原本可能無法搭乘所選航班旅行的乘客提供乘坐機會,新航和其他您可能搭乘航班旅行的承運人,可能會超額出售機位。承運人將會盡力爲確認機位預定的乘客提供座位,但不會對座位的保留與否提供絕對的保證。如果機位超賣,航空公司會依據賠償條例首先徵求志願放棄機位者。若是無志願者,航空公司將會根據各個的登機優先順序拒絕某些旅客登機。對於少數非志願拒絕登機的旅客可獲得賠償。賠償條例及每家航空公司的登機優先順序之規則適用於所有的機場票務櫃檯及登機地點。然而,即使適用拒絕登機賠償條例,某些航空公司會因某些國家的政策而無法實施。搭機旅客應向其當地的航空公司或代理旅行社查詢。

乘客身份證明
在允許您搭乘我們或任何其他運送人的航班之前,您可能會被要求出示適當的身份證明。
有關更改行程之重要通知
除非另行通知,我們不會要求乘客確認下一段或回程之航班。但若您欲更改原訂旅行計劃,或您無法按照預訂行程旅行,請與您的代理人或我們的預訂/售票處聯繫。否則可能會致使您行程當中其他航段被取消。
有關未授權機票之重要通知
新加坡航空公司不接受非新航或非其授權旅行社所出售或轉售有關運送服務的任何機票。乘客應該仔細地檢查其機票,尤其是有關“合約條款與注意事項”部分。
 
機票聯順序
除非當地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機票聯只能按照其順序使用。如果您的機票聯沒有按照順序使用,我們有權拒絕提供運送服務,或重新核算機票費用。
退款
我們保留只向機票上所示姓名的人員、或最初購買機票者支付退款,以及拒絕在機票效期截止30日後之機票支付退款的權利。
有關爲行李加附標簽之重要通知
爲了便於識別,請在您行李的內部和外部附加標有您的姓名和地址的標簽。姓名標簽可以從新航或任何登機櫃檯獲取。
拒絕提供承運服務的權利
有時由於安全因素考量、或爲了乘客的舒適和方便而確定有必要或適合採取這樣的行動,運送人得拒絕為您和/或您的行李提供運送服務,或將您和/或您的行李從航班上取出。如果您或其他乘客的行爲對安全、正常的秩序、或乘機紀律造成威脅,或對乘客或乘務人員造成不適、不便或騷擾,您或任何其他乘客將會被拒絕搭乘航班,或被要求下機。
關於政府徵收的稅款、費用和收費的通知
本機票價格得包含政府機關對航空運送所徵收之稅捐與費用。上述代表航空旅遊相當部分成本之稅捐與費用,得涵蓋於票價內或在本機票稅捐欄項分別表示。您將會被要求給付尚未收取之稅捐與費用。
搭機旅客資料
對於搭機旅客/顧客的資料我們具有隱私權(請參考新航全球網);然而請注意政府相關單位會針對准許入關可能要求我們提供搭機旅客/顧客的資料。
針對搭乘新航抵達/前往歐洲的旅客,新航之賠償責任的明細
承運航空公司對搭機旅客及其攜帶行李的義務
本公告摘要,新加坡航空公司(“SIA”)依公共立法制定而設立其賠償義務及責任。

1. 蒙特羅公約或華沙公約將適用於您的旅行,並且這些公約規範會設限新航對於乘客的死亡或人身傷害,以及行李的遺失、損壞和延遲的賠償責任。

2.  蒙特羅公約適用之處,其賠償責任的限定如下:
2.1 對於乘客的死亡或人身傷害無賠償金額的限制,且新航對於有求償權的人員可依其經濟需求先行支付急用金;
2.2 在行李破壞、 損失、損傷或延遲的情況下, 特別賠償條款為1,000SDR(約合1,230歐元),並且, 如果您的行李價值大於這個設限,您應該在劃位報到時通知新航或在航班出發前已為您的行李購買足額保險。;並且
2.3 在您的旅程中有延遲的情況下,特別賠償條款為4,150SDR(約合5,100歐元)。

3.  華沙公約適用之處,其賠償責任的限定如下:       
3.1 對於乘客的死亡或人身傷害,若海牙公約適用於此,則特別賠償條款為16,600SDR(約合20,000歐元),或只適用華沙公約則特別賠償條款約為8,300SDR(約合10,000歐元)。新航已自願徹銷這些限定; 
3.2 對於已托運的行李之損失、損傷或延遲,特別賠償條款每公斤為17SDR(約合20歐元),而未托運之行李,其特別賠償條款為332SDR(約合400歐元),同時, 如果您的行李價值大於這個設限,您應該在劃位報到時通知新航或在航班出發前已為您的行李購買足額保險。;並且
3.3 對於因延遲而造成的損壞,新航也可能負擔賠償責任。

針對您旅程適用的公約/或賠償責任限額,可以由新加坡航空辦事處得到更多的資訊,而且若您的行程包含有不同的運送航空公司,您應該分別聯絡各運送公司洽詢適用的賠償限額等資訊。

不論何種公約適用於您的旅程,您可以藉由在劃位報到時特別聲明您行李的價值並支付超值申報費,或購買額外的保險,使您行李的損失、損壞或延遲可以享有更高的賠償限制。
如果合約上的運送航空公司與實際上執行飛行的運送航空公司不相同, 您有權利對任一運送公司提出申訴或要求賠償損失。如果運送航空公司的名字或代碼註明在機票上,則此運送航空即視為合約上的運送航空公司。


求償期限: 任何於法庭上申請賠償損失,必須在航班抵達日,或是航班預定抵達的日期算起二年之內提出要求。

聲明: 本通告是依歐盟章程(EC) 第889/2002號提出。此通告無法使用於申訴賠償, 亦不為解釋章程或蒙特羅公約之用,並且它不構成新航與您之間合約的部分。對此公告之內容的準確性,新航無代表立場。

契約解除條款
如果任何合約條款的規定或航空公司的條例,其實施是為無效、非法或者無法執行,而不受這些情況影響的合約條款或航空公司的法規將繼續施行,並且其結果和這類無效、非法或者無法執行的期限或者規定將被認為不再是這些合約條款的規定或航空公司的條例的一部份。
歐盟章程關於告知乘客航空運送者的身份

歐盟章程(EC)第2111/2005號提出,在歐洲聯盟內依據營運禁令建立禁運航空公司目錄。 新加坡航空在此條例要求之下在其網站上公佈此份目錄。 歐洲聯盟持續並且公告此份依據營運禁令而建立在歐盟傳送網站之運送者的詳細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