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條款與注意事項

 
行程中涉及最終目的地或在除始發國之外的國家有經停站的乘客會被告知,對於其整個航程,包括在某一國家的任何航段,可適用《蒙特利爾公約》或其前身《華沙公約》及其修訂版中的國際規定。對於這樣的乘客,相關適用條約,包括以任何適當費率體現的特殊運輸合同,會對承運人應付的責任進行管理並加以限制。
 
賠償責任限制須知
  1. 您的旅行可適用《蒙特利爾公約》或《華沙公約》;這些公約會管理新航在死亡或身體傷害、行李丟失或損壞或延誤方面的賠償責任,並可能會對此類責任作出限制規定。
  2. 在適用《蒙特利爾公約》的情況下,責任限制如下:

    2.1 未對與死亡或身體傷害有關的賠償責任作出任何財務方面的限制;新航可對有權要求賠償的人進行提前支付賠償,以解決其緊急經濟需要;

    2.2 對於行李毀壞、丟失、損壞或延誤的情況,多數情況下的賠償限額為每乘客1000特別提款權(大約為1,200歐元,1,470美金);如果您的行李價值大於這一限額,您應當在辦理登機手續的時候告知新航,或確保在旅行前為其購買了足夠的保險;以及

    2.3 對於航程延誤引起的損失,多數情況下的賠償限額為每乘客4150特別提款權(大約為5,000歐元,6,000美金)。

    歐盟第889/2002號條例要求歐盟承運人對其承運的所有乘客及其空運行李適用《蒙特利爾公約》中的賠償限額規定。許多非歐盟承運人在乘客及其行李運輸方面也選擇了這一做法。
  3. 在適用《華沙公約》的情況下,責任限制如下:

    3.1 如果適用該公約的《海牙議定書》,對於死亡或身體傷害的賠償限額為16,600特別提款權(約為20,000歐元;20,000美元);如果只適用《華沙公約》,則為8,300特別提款權(約為10,000歐元;10,000美元)。 目前,多家承運人都已自願全部棄用這些限額規定;美國法律則要求,對於從美國出發或目的地為美國或在美國有約定經停地點的旅行,賠償限額不得低於75,000美元;

    3.2 對於托運行李的丟失、損壞或延誤情況,賠償限額為每公斤17特別提款權(約為20歐元;20美元);對於非托運行李,則為332特別提款權(約為400歐元;400美元);如果您的行李價值大於這一限額,您應當在辦理登機手續時告知新航,或確保在旅行前為行李購買了足額的保險;以及

    3.3 新航還可能會對飛機延誤引起的損害進行賠償。
您可從新航各辦事處獲取關於您的旅程所適用的賠償限額的詳細資訊。如果您的旅程涉及多個承運人,您應當逐一聯繫這些承運人,獲取所適用的賠償限額資訊。

不管您的旅行適用哪一《公約》,如果您在辦理登機手續時就行李價值作出特別聲明並支付適當的補充費用,您就可能會獲得更高的行李丟失、損害或延誤方面的賠償限額。如果您的行李價值超過了適用的責任限額,那麼您應該在旅行前為其辦理足額保險。

如果實際執行航班的航空承運人並非合同航空承運人,您有權就此進行投訴或就其中任何一家承運人給您造成的損失進行索賠。如果航空承運人的名稱或代碼顯示在客票上,那麼該航空承運人即為合同航空承運人

起訴時限:必須在飛機抵達日或飛機預定抵達日之後的兩年內向法院就損害索賠提起訴訟。行李索賠:在行李損壞的情況下,必須在收到托運行李後7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承運人;在行李延誤的情況下,必須在將行李交給乘客處置之日起的21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承運人。

儘管我們會非常小心地處理您的行李,但有時還是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刮蹭或髒汙現象。對於行李的正常磨損或裂縫,我們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包括行李上突出部分的損壞或丟失,如綁帶、口袋、拉提把手、掛鉤、輪子或其他各種附著在行李上的物件。

可向承運人索取更多詳細資訊。

合約條款
  1. 本合同中用到的“機票”是指本客票和行李託管證,或在使用電子機票的情況下,指適用的路線/收據,而這些條款和注意事項為其組成部分;“承運人”是指根據本機票對您或您的行李實施或承擔承運義務,或提供與此類航空承運相關的任何其他服務的所有航空承運人;“電子機票”是指由承運人或其代理發行的路線/收據,電子票券或登機檔(如有);“您”是指持本機票旅行的乘客;以及,“我們”是指新加坡航空公司、其辦事處、領導、雇員、服務人員或代表;“華沙公約”是指於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署的《關於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或於1995年9月28日在海牙進行修訂的《公約》,兩者中的任一個;《蒙特利爾公約》是指於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爾由航空公司簽署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
  2. 下文中提到的承運服務受《華沙公約》或《蒙特利爾公約》的規則和責任相關限制的約束,除非按照《公約》規定,其不屬於“國際運輸”。
  3. 在與前述條款不相衝突的情況下,由我們或其他承運人提供的承運或其他服務應遵循:(1) 機票所附規定;(2) 適用法律和國際公約;(3) 適用關稅; (4) 我們的或基於本機票,在您的旅行過程中為您提供承運服務的任何其他承運人的“承運條款”,以及作為其組成部分的相關法規(適用于承運人辦事處),除非在美國或加拿大及這兩者之外的價目表有效的那些國家的任何地方之間提供的運輸服務。
  4. 我們的名稱,以及您可能搭乘其航班的任何其他承運人的名稱可能以簡寫形式出現在機票上——全稱和簡寫在我們的或您可能搭乘其航班的其他承運人的價目表、承運條款、規章或時刻表中做出了規定。我們的地址或在承運過程中為您提供承運服務的其他承運人的位址是指啟程機場的地址,其可以在機票上的承運人縮寫名稱的第一個縮寫詞的背面對應的位置找到。協議經停地點是指本機票上所規定的地點,或者在我們的或根據您的路線規定的經停地點為您提供承運服務的其他承運人的時刻表上列出的地點。由多個連續的承運人提供的承運服務視為單一操作。如果您的運輸涉及多家承運人,那麼每家承運人可能會適用不同的運輸條件、規定以及適用費率。
  5. 一個航空承運人在出售由其他航空承運人提供承運服務的機票時,只能冠以其代理的身份。除非出票的承運人的標識代碼出現在機票上,這種情況表示出票的承運人即為提供承運服務的協定承運人。
  6. 針對我們或任何其他機票所載之航班運送人,其規定的責任範圍或任何豁免責任也將適用於我們及其他運送人的代理、雇員和代表,以及以飛機供應運送人使用者、及其代理、雇員和代表。
  7. 經簽收之托運行李應交付與行李票持票人。若行李在國際運輸過程中發生損壞,應於發現損壞後立即以書面提出申訴,並應至遲於收到後七日內為之; 如有延遲,應於行李交付之日起二十一日內提出申訴。
  8. 除非在本機票、我們或任何其他運送人的費率、運送條款、或相關法規中另有規定,本機票自簽發日起一年內有效。如下所規定的票價可能會在您開始使用運送服務之前,被我們或您計劃搭乘航班的任何其他運送人更改。我們或您可能搭乘航班的任何其他運送人在您沒有完成相應費用支付的情況下,得以拒絕提供運送服務。除非當地法律禁止,否則,我們或任何其他運送人將只依據航班/電子機票聯上顯示的地點依序地提供服務。
  9. 我們承諾將盡我們最大的努力為您和您的行李做出合理的運輸安排。對於時刻表或他處所列時間並非保證時間,亦不屬於本契約之一部份。運送人於必要時得不經事先通知,改由其他運送人或運送飛機,並得變更或取消機票所列停留地。時間表之變更無須事前通知。運送人亦不承擔您轉機之責任。
  10. 您自動負責滿足所有政府的旅行要求,並出示所有離境、入境及其它必需文件。您應在我們或您可能搭乘其航班旅行的承運人規定的時間內到達機場,或者,如果未提供規定的時間,您應該在足夠早的時間完成出發手續。 請注意,如果您沒有帶齊全部所需證件,如護照或簽證,則不能成行。
  11. 我們或您可能搭乘其航班旅行的任何其他承運人的代理、雇員或代表無權更改、修改或刪除本機票中的任何條款和“合同條款”或承運人的“承運條款”。
  12. 運送條款中部份的航班始於歐洲聯盟者,新加坡航空在您預訂機位時會告知營運航空的身份、或者在訂位元時未能有詳細資料,亦將儘快在其後通告;並且通告時間不會遲於辦理登機劃位時,若是不需辦理登機劃位者也將不遲於登機時。
隨身行李限額
您的隨身行李可能會被稱重和測量,並且在必要的情況下,將會依據相關費率收取費用。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的所有航空公司會員已達成協定遵循以下行李規定。您可以在享受免費行李額度的基礎上,攜帶如下所列物品登機,仍需依據該國特殊行李限定:
  • 女士手提包、皮夾或錢包,係指適用於一般旅行需求,並且不被作爲攜帶物品的容器的隨身提包,否則將被視爲行李對待。
  • 一件外套大衣。
  • 一把傘或一副手杖。
  • 一台攜帶型電腦或筆記本電腦。
  • 一部小型照相機。
  • 適量閱讀刊物。
  • 嬰兒在機上食用的食物及嬰兒籃。
  • 可完全摺疊收起之輪椅且/或一副拐杖且/或乘客所需其它類型之助行器。
  • 嬰兒籃及輪椅可被使用直至登機為止,登機後需將其收起至飛機貨艙中。
  • 若嬰兒搭機,可攜帶嬰兒車。

其他物品,包括小旅行包、公事包、打字機、女士化粧箱、大型照相機等,被攜帶入艙時需要遵循如下條款:

  • 數量:一件*
  • 體積:長+寬+高
    (包括凸出的部份)三邊之總和不能超過115公分(45英寸)。
  • 重量:至多7公斤。
* 頭等艙和/商務艙的旅客可攜帶2件,但仍然需要遵循該國的特殊行李限制、特定機型之機艙空間限制及適用的裝載容量。

新航或其他航空公司為了您的安全以及其他客人的安全與舒適,有權決定您的行李是否可以手提攜帶或者需托運。
隨身行李中的液體、氣霧劑和膠狀物之限制 (LAG)
由國際民航組織(ICAO)針對隨身行李中的液體、氣霧劑和膠狀物所設立的新法規,各國已經力行實施這些限制。對於各國立定的規範限制,進一步的訊息請參閱新航全球網

我們,以及您可能搭乘的其他航空公司,為了您和其他乘客的安全及舒適之目的,保有唯一的謹慎決定權,決定您攜帶行李的項目是否允許可以隨身行李方式攜帶或以託運行李方式攜帶。

行李中的限制和危險物品
為了安全起見,在《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危險品條例》中規定的如下所列的危險品禁止攜帶、裝入或作為您的托運或隨身(非托運)行李的一部分:
  • 安裝有警報或煙火裝置的公事包和隨身容器。
  • 炸藥、軍火、煙火、閃光裝置、火器、手槍以及任何其他武器。
  • 氣體(壓縮氣體、易燃的、不易燃的或有毒的),例如野營用氣體。
  • 易燃液體,例如打火機或加熱燃料。
  • 易燃固體,例如火柴和易點燃物品;容易自然的物質;在與水接觸後會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 氧化劑(例如漂白粉和過氧化物) 。
  • 有毒和感染性物質。
  • 放射性原料。
  • 腐蝕性物質(例如水銀、酸、鹼金屬和濕電池)。
  • 磁化物質和《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危險品條例》中列出的各種危險品。

在您旅行中必需或適當的小量藥品和化妝用品,例如發膠、含有酒精的藥品和香水,可以攜帶而無須預先批准。

基於安全方面的原因,可能會適用一些其他限制。請與您的承運人就此進行核實。請不要對您的自身安全或同行旅客的安全掉以輕心。

一般資訊
謹記鎖好您的行李以免不小心跌落時自動打開,導致裏面物品丟失。除根據《蒙特利爾公約》或《華沙公約》規定作為國際運輸的一部分的托運或非托運行李外,我們,以及您可能搭乘其航班旅行的承運人不對放置在您的托運或隨身行李中的易碎或易腐爛物品、錢幣、珠寶飾物、貴金屬、銀器、可轉讓票據、有價證券和其他貴重物品、商業文件、護照及其它身份檔、樣本(品)、藥品的丟失或損壞負責,無論其是否為我們已知。
拒絕登機
1. 由於劃位報到過遲

即使您持有確認的預訂,如果您沒有在航班的劃位最終期限內完成登記,那麼您可能會被拒絕登機,而您的座位可能會被安排給他人使用。在不同機場的新航航班的登記最終期限是不同的,有關登記最後期限的資訊您可以通過我們的網站或我們當地的辦事處或機場辦公室獲取。


2. 由於超額預訂

為了盡可能地減少由於“未報到”帶來的影響,也為了讓有可能會無法搭乘所選航班旅行的乘客提供乘坐機會,新航和其他您可能搭乘其航班旅行的承運人可能會超額訂出機位。乘客持有確認機票而沒有確認座位的情況偶爾會出現。在大多數情況下,如果您非自願而被拒絕登機,您有權就此進行索賠。根據相關適用法律規定,承運人必須在強制拒絕任何人登機之前,必須優先徵求志願者,自願放棄登機。拒絕登機補償(DBC)有關的全套支付規則,請與您的承運人進行核實,並瞭解該承運人在登機優先權方面的資訊。

乘客身份證明
在允許您搭乘我們或任何其他運送人的航班之前,您可能會被要求出示適當的身份證明。
有關更改行程之重要通知
除非另行通知,我們不會要求乘客確認下一段或回程之航班。但若您欲更改原訂旅行計劃,或您無法按照預訂行程旅行,請與您的代理人或我們的預訂/售票處聯繫。否則可能會致使您行程當中其他航段被取消。
有關未授權機票之重要通知
新加坡航空公司不接受非新航或非其授權旅行社所出售或轉售有關運送服務的任何機票。乘客應該仔細地檢查其機票,尤其是有關“合約條款與注意事項”部分。
 
機票聯順序
除非當地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機票聯只能按照其順序使用。如果您的機票聯沒有按照順序使用,我們有權拒絕提供運送服務,或重新核算機票費用。
退款
我們保留只向機票上所示姓名的人員、或最初購買機票者支付退款,以及拒絕在機票效期截止30日後之機票支付退款的權利。
有關爲行李加附標簽之重要通知
爲了便於識別,請在您行李的內部和外部附加標有您的姓名和地址的標簽。姓名標簽可以從新航或任何登機櫃檯獲取。
拒絕提供承運服務的權利
有時由於安全因素考量、或爲了乘客的舒適和方便而確定有必要或適合採取這樣的行動,運送人得拒絕為您和/或您的行李提供運送服務,或將您和/或您的行李從航班上取出。如果您或其他乘客的行爲對安全、正常的秩序、或乘機紀律造成威脅,或對乘客或乘務人員造成不適、不便或騷擾,您或任何其他乘客將會被拒絕搭乘航班,或被要求下機。
關於政府徵收的稅款、費用和收費的通知
本機票價格得包含政府機關對航空運送所徵收之稅捐與費用。上述代表航空旅遊相當部分成本之稅捐與費用,得涵蓋於票價內或在本機票稅捐欄項分別表示。您將會被要求給付尚未收取之稅捐與費用。
搭機旅客資料
我們對乘客資訊實行隱私權保護政策 (請參考www.singaporeair.com); 然而,我們可能會根據政府要求提供乘客資訊或獲取客人資料。
契約解除條款
如果任何合約條款的規定或航空公司的條例,其實施是為無效、非法或者無法執行,而不受這些情況影響的合約條款或航空公司的法規將繼續施行,並且其結果和這類無效、非法或者無法執行的期限或者規定將被認為不再是這些合約條款的規定或航空公司的條例的一部份。

如果本條款的任何翻譯版本與英文版本存在出入,則以英文版本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