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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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及行李的一般运输条件

更新于:2021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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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定义

第一款

在本一般运输条款(以下简称“运输条款”)中,除文意另有所指或本运输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外,下列定义均适用:
“约定的经停地点”在公约和本运输条款中指在机票中载明的或在承运人的时刻表中安排的在乘客旅行路线上的经停地点,该地点不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可以由承运人根据第十条进行变更。
“授权代理人”指承运人指定的、在销售承运人的客运服务和在获得授权时销售其它航空公司的服务时,代表承运人的客运销售代理人。
“行李”指乘客在旅行中出于自身穿戴、使用、舒适或方便的目的而携带的必要的或适当的物品、所有物和其它个人财产。除非另有规定,否则行李应当包括乘客的托运和非托运行李。
“行李托运票”指机票中与乘客的托运行李运输有关的部分。
“行李识别标签”指承运人印制的、只用于托运行李识别的凭证。
“限乘通知”指承运人向某个人发出的、通知该人被禁止乘坐承运人所有航班的书面通知。
“承运人”指出具机票的航空公司和根据机票运输或承诺运输乘客和/或其行李或者执行或承诺执行与该空运有关的任何其它服务的所有航空公司。
“承运人规章”指除本运输条款外,承运人在www.singaporeair.com上公布和/或向乘客提供的、根据适用性原则在运输开始之日或机票出具之日有效、制约乘客和/或行李运输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承运人的适用票价条款和任何适用的有效收费表。
“托运行李”指承运人全权负责保管、并且承运人已经出具行李托运票的行李。
“联票”指与其它机票一起向乘客出具、共同构成一份运输合同的机票。

“长时间停机坪延误应急计划”指航空公司制定的计划,该计划符合美国交通部施行14 C.F.R.  259.4的规定中载明的要求、并且包含制约承运人如何应对在美国机场发生的停机坪延误的保证。
“公约”指本运输条款定义的、适用于乘客旅行的华沙公约或蒙特利尔公约。
“损害”包括由于承运人执行的运输或其它附带服务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性质的死亡、伤害、延迟、损失、部分损失或其它损害。
“日”指日历日,包括一周的全部七天;但就通知而言,发出通知当日应当不计算在内;就确定有效期而言,出具机票之日或飞行开始之日应当不计算在内。
“法国金法郎”指由65½毫克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黄金构成的法郎。
“票价”指为中介确立的票价或承运人确定并公布的任何其它票价。票价还包括但不限于儿童票价和婴儿票价,该等票价按照上述票价的一定百分比进行计算。
“蒙特利尔公约”指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尔签署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乘客”指经承运人同意,用飞机运输的任何人,但机组成员除外。
“特别提款权”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义的特别提款权。
“中途停留”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乘客在出发地和目的地之间的某个地点有意中断旅行。
“停机坪延误”指在起飞前或降落后飞机停留在地面,但乘客无机会下机。
“机票”指由或代表承运人出具的、包含在承运人数据库中的旅行日程和收据,其中包含乘客姓名和航班信息,并包括其中包含的所有通知、本一般运输条款和承运人规章。
“非托运行李”指除托运行李外的乘客行李。
“华沙公约”指适用于乘客运输的下列任何一份文书:
• 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署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
• 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修正的华沙公约;
• 《蒙特利尔附加议定书一》修正的华沙公约(1975年);
• 《蒙特利尔附加议定书二》在海牙修正的华沙公约(1975年);
• 《蒙特利尔附加议定书四》在海牙修正的华沙公约(1975年);或
•  1961年9月19日在瓜达拉哈拉签署的《瓜达拉哈拉补充公约》。

第二款
提到代词“他”和其派生词应当解释为提到任何人,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

第二条:适用性
第三条:机票
第四条:中途停留
第五条:票价和费用
第六条:预订
第七条:值机与登机
第八条: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第九条:行李
第十条:航班时刻表、航班取消等
第十一条:退款
第十二条:机上行为
第十三条:承运人作出的安排
第十四条:行政手续
第十五条:继任的承运人和非航班运输
第十六条: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索赔和诉讼的时间限制
第十八条:修改和弃权
第十九条:监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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