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gapore Airlines

運送條款

旅客與行李一般運送條款

更新於2021年9月1日

檢視全部列印條款
第一條 定義

第 1 項

於本一般運送條款(下稱「本運送條款」)中,除非條文另為要求或另有明文規定,以下詞句之意義如下定義,亦即:

「約定之停留點」係指於「公約」與本運送條款(承運人可依據第十條規定更改)中,除了出發地和目的地以外,列示於機票或旅客行程中班機時刻表所列停留點。

「授權代理人」係指承運人指定之銷售代理人,其係承運人指定代表承運人銷售承運人)提供之航空旅客運輸服務,以及在取得授權時,銷售其他航空承運人之服務。

「行李」係指旅客於旅程中,為穿戴、使用及舒適性或便利所必要或適當所攜帶之物品、動產和其他個人財物。除非另有規定,行李應包括旅客的託運行李和手提行李。

「行李託運票」係指機票中與運送旅客託運行李有關的部分。

「託運行李標籤」係指由承運人所簽發、專為辨識託運行李的文件。

「禁飛通知」係指由承運人所開立、告知某人其禁止搭乘承運人所有航班的通知書。

「承運人」係指開立機票的航空公司,以及依據機票載運或承諾載運旅客及/或其行李、或提供或承諾提供與此等航空載運有關任何其他服務的所有航空公司。

「承運人條例」係指由承運人公佈於其網站www.singaporeair.com 及/或告知旅客之非本運送條款之規則,且於開始提供承運服務或開票(取決於兩者的適用情況)時有效,用於管理針對乘客和/或行李提供的承運服務,並且包括但不限於承運人所適用之票價規定與所適用之有效價目表。

「託運行李」係指承運人完全負責保管並簽發行李託運票的行李。

「聯票」係指與其他機票合併開立給旅客的機票,且共同構成一份單一運送合約。

「長時間機坪延誤應變計劃」,係指由航空承運人所制訂、符合美國運輸部法規14 C.F.R. 259.4 規定之計劃,且包括規範承運人因應發生於美國機場之長時間機坪延誤情況之保證。

「公約」係指依據此處定義之華沙公約或蒙特婁公約,任一者將適用於旅客的旅行:

「損害」包括死亡、傷害、延誤、遺失、部分遺失或因承運人提供之運送或其他服務而產生之其他損害。

「天數」係指日曆天數,包括一星期中之全部 7天;惟若為通知之目的,則通知發佈當日不列入天數計算;若為用於計算機票效期,則機票開立日或航班起飛日不計算在內。

法國金幣法郎係指以重量爲 65.5 毫克、含金量900‰的黃金所製造的法郎。

「票價」係指中級票價或由承運人計算並公告之其他票價。包括但不限於以上述票價之百分比法計價之孩童票價與嬰兒票價。

「蒙特婁公約」係指1999年5月28日於蒙特婁所簽訂之統一國際航空運輸特定規則公約。

「旅客」係指除機組人員之外,承運人同意其飛機載運或將載運的任何人。

「SDRs」係指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定義的特別提款權。

「中途停留點」係指旅客經承運人事先同意,於旅客行程起點和終點間選定之停留點。

「機坪延誤」係指在班機起飛前或降落後,停止班機移動,且其旅客無法下機之情況。

「機票」係指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所開立,儲存於承運人之資料庫內、包括旅客姓名與航班資訊,且載明所有通知、本運送條款、承運人條例之文件。

「手提行李」係指旅客除託運行李之外的任何行李。

「華沙公約」泛指下列任一個適用旅客的運送之法律文件:

  • 1929年10月12日於華沙所簽訂之統一國際航空運輸特定規則公約﹝「華沙公約」﹞;
  • 1955年9月28日於海牙所修訂之華沙公約;
  • 1975年以蒙特婁一號附加議定書修訂的華沙公約;
  • 1975年於海牙以蒙特婁二號附加議定書修訂之華沙公約;
  • 1975年於海牙以蒙特婁四號附加議定書修訂之華沙公約;
  • 1961年9月19日於瓜達拉哈拉簽署的瓜達拉哈拉公約。

第 2 項

所稱名詞“他”以及其衍生詞係指任何人,不區分性別。

第二條 適用性
第三條 機票
第四條 中途停留點
第五條 票價與收費
第六條 訂位
第七條 報到與登機
第八條 拒絕與限制承運範圍
第九條 行李
第十條 班機時刻表及班機取消
第十一條 退款
第十二條 登機
第十三條 承運人安排之服務
第十四條 行政手續
第十五條 接續承運人及非空中交通運輸
第十六條 損害責任
第十七條 求償和訴訟期限
第十八條 修訂與棄權
第十九條 規範通知
Loading...

Just a moment... we'll take you there s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