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pectant women

懷孕婦女

在預訂航班前,請務必資訊醫師討論您的旅行計劃,並取得所需的醫療指引。


若您希望在懷孕期間搭機,須遵守下列規定。


期間(依據預產期計算) 限制
28 週及之前 無需提供醫療證明。然而,若回程航班預計於懷孕 28 週之後出發,您將必須出具您的醫療證明。

受限於飛航安全規範,恕不提供緊急出口的座位。
無併發症之單胎懷孕:
29 至 36 週

無併發症之多胎懷孕:
29 至 32 週
提供載明下列資訊之醫療證明:
  • 適合搭機旅行
  • 懷孕週數
  • 預產期

醫療證明須於懷孕滿 28 週且為出發日期的十天內開立。

若經要求,必須於報到時提供此醫療證明。

受限於飛航安全規範,恕不提供緊急出口的座位。
無併發症之單胎懷孕:
36 週以上

無併發症之多胎懷孕:
32 週以上
不允許搭機旅行。

更多詳細資訊,請聯繫您所在地的新航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