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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限制

行李限制

為了旅客、機組人員及飛航安全,所有航班皆須遵循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的危險物品處理規則(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國際民航組織(ICAO)的運送技術規範(Technical Instructions)和/或新航的運送規定,並且禁止或限制運送下述物品。請勿攜帶禁運品登機或置放於託運行李中,以確保飛航安全。醫療注射針和注射器如列於旅客的藥品處方簽中,並附上醫療診所、藥房或藥品製造商的專業說明標示,則可不受此規定的限制。

部分國家可能因當地法規,有額外的禁運或限制運送物品。若您將前往、飛越或自此等國家出發,請確認遵循相關禁運或限制運送規定。

行李禁運品

Singapore Airlines prohibited items for baggage restrictions

旅客不可以手提行李或託運方式攜帶下列物品:

  • 炸藥、煙火、彈藥、照明彈、聖誕拉砲、仙女棒、派對響砲與各式焰火 / 煙火
  • 內含鋰電池或焰火等產品的保險箱 / 盒
  • 壓縮氣體(易燃、不可燃或毒的),例如:丁烷、丙烷、潛水氧氣瓶、打火機燃料或補充劑
  • 打火機,包含雪茄打火機、藍焰打火機、電池打火機(例如以鋰電池供電)、玩具打火機和摩擦火柴。依照各地規範,每人可能可以隨身攜帶一盒自用的安全火柴或一個自用的小型打火機(僅可含液化氣),且不可放置於託運或隨身行李中。
  • 氧化物,例如:漂白粉和過氧化物
  • 易燃液體,例如:油漆和黏著劑
  • 易燃固體
  • 椰仁乾 (Copra)
  • 行動抑制裝備,例如:含有刺激性物質的防身 / 防狼噴霧器
  • 劇毒藥品,例如:砷、氰化物或殺蟲劑
  • 放射性物質
  • 腐蝕性物質,例如:水銀(可能包含在溫度計或血壓計中)、強酸、強鹼和濕式電池
  • 軍用口糧(MREs)
  • 槍枝 / 槍枝零件,譬如左輪手槍、來福槍、仿製手槍、彈丸槍、BB 槍、槍管、扳機等零件
  • 彈藥,包括空包彈、使用過的彈匣 / 空彈匣
  • 玩具槍(槍枝造型等類似或可能造成誤解之物品)
  • 任何其他可能在飛行途中造成危險的物質,例如: 磁化、具攻擊性或刺激性的物品


註:禁止攜帶限制物品、違禁物品或危險品登機。搭機旅客攜帶未申報的危險物品可能導致民事或刑事罰則,且所有航空公司均需向政府主管機關報告違法事件。如攜帶此類物品至機場,將禁止攜帶上飛機。旅客有責任在登機前另外存放或棄置此類物品。

行李限運品

Singapore Airlines restricted items for baggage restrictions

為確保其他搭機旅客的舒適、安全與保障,旅客在隨身行李中不允許攜帶下列限運物品。為減少不便,建議您可將其放至於託運行李中。限運品包括:

  • 各種刀具(包括獵刀、劍以及摺疊小刀)
  • 剪刀及當地法律視為非法的任何其他尖銳 / 帶刃物品(例如冰鋤、指甲剪、刺繡用品、勾針或棒針)
  • 鞭子、雙節棍、警棍或電擊槍等武器
  • 手銬
  • 棒球棒/板球棒、高爾夫球桿、曲棍球桿和撞球桿等運動器材
  • 裝有濕式(滲漏式)電池的設備
  • 非放射性藥品或盥洗用品(包含噴霧劑)例如髮型噴霧、香水、含酒精的藥物、乾洗手和酒精為基底的消毒劑,每件不得超過 0.5 公斤或 0.5 公升,總重量不得超過 2 公斤或 2 公升。噴霧劑壓頭必須用蓋子或其他合適的物品加以保護,以防止內容物意外釋出。
  • 無法關閉電源的電子產品(例如:菲比FURBY小精靈)
  • 不具威脅性的玩具槍,例如塑膠製水槍
  • 當地法律認定有安全危害的物品
  • 任何其他與上述物品相似或具有類似功能的物品


請注意,在登機門時,地方當局可能會根據其安全規定扣留這些物品,並有可能不歸還扣留的物品。

雖然我們未禁止旅客攜帶 Knee Defenders 或其他類似功能的器具登機,但在客艙內使用此類器具是嚴格禁止的。在經濟艙使用任何器具阻擋前方椅背傾斜,會影響新航致力為所有旅客提供舒適的搭機體驗。所有搭乘新航的旅客皆可於搭機時可允許的飛行階段將椅背傾斜。於供餐時間,空服員將提醒經濟艙的乘客將椅背豎直,使後方乘客能舒適地用餐。

註:禁止攜帶限制物品、違禁物品或危險品登機。搭機旅客攜帶未申報的危險物品可能導致民事或刑事罰則,且所有航空公司均需向政府主管機關報告違法事件。如攜帶此類物品至機場,將禁止攜帶上飛機。旅客有責任在登機前另外存放或棄置此類物品。

攜帶電子菸

電子菸亦稱為 e-cigarettes、個人霧化器或電子尼古丁供應器,需視當地法規許可於隨身行李或隨身攜帶。然而,搭機時全程禁止使用電子菸。

以鋰電池供電的電子菸視為可攜式個人電子設備(PED),應遵守攜帶 PED 的規定。每支電子菸的鋰含量不得超過 100 瓦時(Wh)或 2 公克(g)。隨身行李中和/或隨身攜帶最多 15 件 PED。此限額需計入托運行李中攜帶的 PED。

請注意,在新加坡購買、使用和擁有仿製菸草產品(如電子菸)是違法的。

攜帶鋰電池

鋰電池的攜帶可否與攜帶方式取決於其儲存方式和瓦特小時(Wh)。請參考下表所示之相關手提及託運行李規範。

鋰離子
/ 金屬電池*

隨身行李

託運行李


電容量小於 100 瓦特小時 / 鋰容量不超過2克
例如:筆記型電腦、行動電話、數位相機與攝影機以及充電電池Lithium ion and metal battery more than 100Wh not allowed in Singapore Airlines

可放置於設備內:
1. 每位旅客限攜帶 15 顆電池(與託運行李合計)

 

可攜帶未放置於設備內的備用電池:
1. 每位旅客限攜帶20顆備用電池

2. 每位旅客最多可攜帶2個行動電源。禁止攜帶超出此範圍的行動電源。旅客需自行負責在登機前存放或棄置任何多餘的行動電源

3. 電池需妥善保護避免損壞和短路

4.容量不超過 100瓦特小時的行動電源和備用電池無需事先批准即可攜帶

5. 飛行期間嚴禁使用行動電源或為行動電源充電

6. 行動電源和備用電池應存放在方便拿取的地方,例如座椅前方椅背口袋中或前方座椅下方。行動電源不可放置於在座位上方的行李置物櫃

可放置於設備內:
1. 每位旅客限攜帶 15 顆電池(與手提行李合計)
2. 電池的電極需妥善保護避免短路

 

不可攜帶未放置於設備內的備用電池

電容量介於 100 至 160 瓦特小時 / 鋰容量介於 2 至 8 克
例如:攜帶式醫療裝置Lithium ion and metal battery from 100Wh to 160Wh are not allowed in Singapore Airlines

可放置於設備內:
1. 每位旅客最多可攜帶兩顆電池


可攜帶未放置於設備內的備用電池:
1. 每位旅客最多可攜帶兩顆電池

2. 電池需妥善保護避免損壞和短路

3. 電容量介於 100 至 160 瓦特小時間的行動電源和備用電池需要事先獲得批准。請聯絡新航,並提供您的行動電源或電池的照片,照片需包含功率和電壓額定值,以及證明該行動電源或電池符合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三部分第38.3節中規定的所有測試要求的證明文件。
您可以向行動電源製造商或零售商取得此資訊。請注意,我們只接受透過此表格提交的申請。我們不接受製造商在網路行銷資料中提供的任何聲明,並且必須有官方認證。
搭乘新航所有航班,行動電源和備用電池必須以隨身行李攜帶,不可放置於託運行李中。

4. 飛行期間嚴禁使用行動電源或為行動電源/備用電池充電

5. 行動電源和備用電池應存放在方便拿取的地方,例如座椅前方椅背口袋中或前方座椅下方。行動電源不可放置ˊ座位上方的行李置物櫃

不可放置於設備內


不可攜帶未放置於設備內的備用電池


電容量大於 160 瓦特小時 / 鋰容量超過 2 克之行動電子設備 / 鋰容量超過 8 克之攜帶式醫療裝置


例如:電動賽格威、電動腳踏車與水下照明燈等Lithium ion and metal battery more than 160Wh not allowed on Singapore Airlines Flights

不可放置於設備內

不可攜帶未放置於設備內的備用電池

不可放置於設備內

不可攜帶未放置於設備內的備用電池

*瓦特小時(Wh)= 安培小時(Ah)x 伏特(V)

*所有電池與使用鋰電池的電子設備僅限個人使用(不得涉及轉售或代購行為)。

注意事項:
  • 使用電池的設備(電量小於 100 瓦特小時)可放入託運行李中。然建議旅客以隨身行李攜帶此類設備。
  • 任何使用電池的設備都須確實關機並妥善包裝以避免誤觸啟動及損壞。
  • 電池於託運時需安裝在設備中。
  • 充電式電池裝置,譬如行動電源,將視為備用鋰電池。攜帶此類物品需遵守當地法規規定。
  • 備用鋰電池不得放入託運行李中,僅得放入隨身行李。
  • 備用電池,包含非溢漏式濕電池、鎳氫電池和乾電池不放置於託運行李,僅可以隨身行李攜帶。隨身行李中的非溢漏式濕電池必須為 12 伏特以內且低於 100 瓦特小時。每位旅客最多可攜帶兩枚備用電池。
  • 不得攜帶受損或回收電池或設備登機。
  • 備用電池需放在原廠包裝中,否則應將電池金屬部分(接點)包覆膠帶或將電池放在保存盒或塑膠袋中,避免受損或短路。
Singapore Airlines additional requirements for baggage restrictions
電動輪椅、電動行動輔助工具

 

 

 

 

禁止攜帶之個人代步工具

Singapore Airlines restricted items for baggage restrictions



所有小型鋰電池動力個人代步工具(例如:小型賽格威、浮力滑板、獨輪車、炫風車、平衡輪等)皆不得放入託運行李與隨身行李中。無論電池是否可拆卸,此規定均適用。若於機場購買該類物品,將被拒絕託運。旅客將需負責安排該物品的儲放,或於登機前棄置此類物品。

攜帶使用鋰電池供電的行李箱

以鋰電池供電的行李箱(亦稱智慧行李箱),內部可能含有馬達、行動電源、全球定位系統、行動通訊系統、藍芽、RFID或無線網路等技術。

以鋰電池供電的智慧行李箱必須遵守攜帶鋰電池的所有規定。

此外,智慧行李箱亦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A. 隨身行李:

  • 可拆卸的鋰電池容量須小於 160 瓦特小時(Wh)。
  • 可拆卸的鋰電池可安裝在裝置內。
  • 行李箱的尺寸與重量必須符合隨身行李之規定,單件重量不可超過 7 公斤。
  • 所有電子傳輸功能(如全球定位系統、藍芽、無線網路等)必須遵守機上安全須知卡內有關個人電子設備的規定。

 

B. 託運行李:

  • 鋰電池必須自行李箱內取出並攜帶進入客艙。

如果智慧行李箱無法符合上述安全規定,將被拒絕託運。旅客需於登機前自行安排物品的存放或處置。

美國境內的行李檢查(USA)

根據美國運輸安全局 (TSA) 規定,進出所有美國商用機場的旅客在完成於行李檢查後,將不得再碰觸行李。請於辦理行李託運前拿出所有隨身攜帶的必需品。

根據美國運輸安全管理局 (TSA)的建議,旅客所攜帶的行李應勿上鎖或是使用美國運輸安全管理局 (TSA)接受及認可的行李鎖以便檢查。因為行李加鎖,而必須開鎖執行檢查造成行李箱損害,運輸安全管理局將不負責。如果美國運輸安全管理局檢查員在檢查過程中打開您的行李,將使用安全密封條將行李封好並貼上通告條碼,告知您的行李已被檢查員打開檢查過。

由於檢查程序是歸美國司法管轄,航空公司無法干預,我們對於無法為行李中任何物品的損害或遺失負責,深感抱歉。您可以瀏覽美國運輸安全管理局 (TSA) 網站以了解更多資訊。


在入境美國前的最後一個出發機場,美國運輸安全局 (TSA) 將要求旅客接受額外的安檢措施,包含針對旅客所攜帶之個人電子產品將於登機前實施抽檢。

  • 筆記型電腦
  • 平板電腦
  • 電子閱讀器
  • 相機
  • 行動式DVD播放器
  • 比智慧型手機大的掌上型遊戲機
  • 行動式印表機或掃描器


旅客將接受額外安全檢查,包括檢查大於或等於350毫升之粉狀物不得攜帶進入客艙。

粉狀物相關定義如下(包含但不限於):

  • 滑石粉
  • 麵粉
  • 研磨咖啡粉
  • 香料

實施特殊限制之國家

您可以在下列目錄中找到您欲前往旅行之國家的行李限制資訊。

請注意:搭機旅客攜帶未申報的危險物品可能會導致民事或刑事上的懲罰。所有航空公司均被要求需向政府單位報告違法事件。

由國際民航組織(ICAO)針對隨身行李中的液體、氣霧劑和膠狀物所設立的法規,各國已力行實施這些限制。相關規定涵蓋如下:

  • 所有液體物品,包括飲料、湯品及糖漿
  • 膠狀物品,包括髮膠及沐浴精
  • 糊狀物品,包括牙膏
  • 乳液、化妝水及油類物品
  • 盛裝在壓力容器中的物品,包括香水、刮鬍膏和氣霧劑
  • 睫毛膏/油
  • 液體-固體混合物
  • 其他任何相似的項目

注意:上述項目為一些常見的舉例並不是完全的。

這些限制包括:

  • 液體、氣霧劑與膠狀物品僅允許以攜帶於隨身手提行李中,且容器容量不得超過 100 毫升,即使容器未裝滿也必須符合規定。
  • 容器需以透明、可重複密封的密封袋裝妥。袋內總容量不可超過1公升。
  • 每名旅客只允許攜帶一個上述密封袋。
  • 密封袋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醫藥品及特殊食物需用品,包括嬰兒配方食品:

  • 可以隨身手提行李攜帶。
  • 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
  • 可能需要接受額外的安全檢查。
  • 攜帶處方藥品搭機時,請隨身攜帶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和醫生證明)以備查。

 

部分國家對入境和出境的航班均實施這些限制,因此您可能無法攜帶某些免稅商品登機。建議在您購買前與免稅商店人員洽詢相關事宜

於登機門的安檢處發現任何超過規定的液體、氣霧劑和膠狀物品,將無法放置貨艙託運。

若您自任何澳洲機場出發,部分限制可能適用隨身行李。請依規定包裝您的行李以免造成不便。

這些限制包括:

  • 液體、氣霧劑與膠狀物品僅允許攜帶於隨身手提行李中,且容器容量不得超過 100 毫升,即使容器未裝滿也必須符合規定。
  • 容器需以透明、可重複密封的密封袋裝妥。袋內總容量不可超過1公升。
  • 每名旅客只允許攜帶一個上述密封袋。
  • 密封袋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 澳洲國內航班則不受這些規定限制。
  • 除了有機粉末(如由生物組合或取自生物的物質)、藥粉、醫療處方用藥、嬰兒相關產品、人類骨灰以及免稅店密封於防拆換保安袋(STEB)之粉狀物外,其他大於或等於350毫升(12盎司)之無機粉狀物不得攜帶進入客艙。
  • 有關禁止攜帶無機粉狀物之規定亦適用於自澳洲國際線機場出發之國內航班。

 

醫藥品及特殊食物需用品,包括嬰兒配方食品:

  • 可以隨身手提行李攜帶,但是可攜帶的數量需由安檢人員決定。
  • 必要時需作額外的安全檢查。
  • 攜帶處方藥品搭機時,請隨身攜帶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和醫生證明)以備查。


免稅商店購買之物品

從新加坡直飛澳洲的旅客:

  • 在樟宜機場購買的免稅液體、氣霧劑和膠狀物品(LAGs)必須裝在密封塑膠袋中,並附上收據,在新加坡安檢後透過登機口遞送服務領取。
     

經新加坡轉機前往澳洲的旅客:

  • 液體、氣霧劑和膠狀物品(LAGs)物品在通過安檢時必須符合澳洲的隨身行李限制,也就是每個容器的容量必須不超過 100 毫升或 100 克。
  • 根據澳洲安檢規定,即使裝在密封塑膠袋中,於前段航線出發機場購買的容量超過 100 毫升的LAG物品也不允許攜帶入境。
  • 容量超過 100 毫升的LAG物品僅在以下情況下允許攜帶入境在新加坡樟宜機場購買,並在安檢後透過登機口遞送服務領取;或在飛往澳洲的最後一個航段上購買。
  • 任何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液體飲料都將被新加坡登機口行李提取處的安檢人員銷毀。

     

若您自中國出發、過境/轉機,則適用由國際民航組織 (ICAO) 針對攜帶液體、噴霧劑及膠狀類物品所設立的規定。請依規定包裝您的行李以免造成不便。

這些限制包括:

  • 液體、氣霧劑與膠狀物品僅允許攜帶於隨身手提行李中,且容器容量不得超過 100 毫升,即使容器未裝滿也必須符合規定。
  • 容器需以透明、可重複密封的密封袋裝妥。袋內總容量不可超過1公升。
  • 每名旅客只允許攜帶一個上述密封袋。
  • 密封袋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醫藥品及特殊食物需用品,包括嬰兒配方食品:

  • 可以隨身手提行李攜帶。
  • 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 攜帶處方藥品搭機時,請隨身攜帶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和醫生證明)以備查。

 

免稅商店購買之物品:

  • 於中國所有的國際機場內,最後安全檢查點後的免稅商店內購買的的液體、液化氣體及膠狀商品可以攜帶登機。
  • 這些免稅商店所購得的物品需以透明、密封的塑膠袋包裝。同時購買免稅商品的收據必須置入袋中。
  • 前往澳洲及美國的旅客,建議在購買之前洽詢免稅商店人員。
  • 在中國境內轉機的旅客,最多可攜帶1公升的液體、膠狀物品及液化氣體登機。超過1公升的容量,需以託運行李方式登機。安檢前所購買的含酒精飲料必須以託運行李方式辦理。


攜帶鋰電池

任何使用電池的設備都須妥善包裝以避免因誤觸而啟動。備用電池需放置在原廠包裝中,否則應將電池金屬部分(接點)包覆膠帶或電池放置在保存盒或塑膠袋中,以避免受損或短路。不得攜帶受損或回收電池或設備登機。

禁止攜帶的鋰電池

  • 所有的行動電源及鋰電池不得放入託運行李中。
  • 以隨身行李攜帶的每個行動電源的電容量不得超過160Wh*。
  • 不可攜帶任何無清楚標註等級規格的行動電源。


允許攜帶的鋰電池 (僅限隨身行李)

  • 行動電源電容量介於100-160Wh間:最多兩個。
  • 行動電源電容量低於100Wh:可攜帶合理的自用數量。

 

其他隨身行李及託運行李限制:

  • 根據《北京市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規定》,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除已完成實名登記且由登記人本人攜帶的無人機外,抵達北京或經由北京中轉一律禁止在隨身行李及託運行李攜帶無人機及其零件。抵達北京首都國際機場或北京大興國際機場且攜帶符合規定之無人機的旅客,須在入境時主動向海關申報。

 

中國國內航班行動電源相關規定

  • 自 2025 年 6 月 28 日起,搭乘中國國內航班的旅客禁止攜帶無 3C 認證、認證標示不清或屬於被召回型號及批次的行動電源。
  • 請旅客確保其行動電源符合此項規定,以免在安檢時造成延誤或遭沒收。

 

* 電容量的基準是Wh (瓦特小時) 。行動電源電容量規格如以V(伏特),mAH,AH(毫/安培小時)表示,機場安全人員將依V x Ah = Wh公式計算。

 

若您自杜拜出發,部分限制可能適用隨身行李。請依規定包裝您的行李以免造成不便。

這些限制包括:

  • 液體、氣霧劑與膠狀物品僅允許攜帶於隨身手提行李中,且容器容量不得超過 100 毫升,即使容器未裝滿也必須符合規定。
  • 容器需以透明、可重複密封的密封袋裝妥。袋內總容量不可超過1公升。
  • 每名旅客只允許攜帶一個上述密封袋。
  • 密封袋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所有無法放置到透明且可重複密封袋、且容量超過 1 升之物品,將無法通過安檢站。

 

從杜拜起飛或於過境杜拜的額外限制

  • 搭乘所有自杜拜起飛或於杜拜轉機的航班時,禁止攜帶呼叫器及對講機。主管機關將沒收在旅客的隨身行李或託運行李中發現的此類物品。

 

尺寸超過 90公分(長),75公分(高)和 60 公分(寬)的行李需於超尺寸行李櫃檯辦理託運

  • 請預留額外時間辦理超尺寸行李託運。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行李需以紙箱重新整理打包,可於機場購買紙箱

  • 圓柱狀行李
  • 行李沒有任一側為平整面
  • 不規則狀行李


醫藥品及特殊食物需用品,包括嬰兒配方食品:

  • 可以隨身手提行李攜帶。
  • 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 攜帶處方藥品搭機時,請隨身攜帶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和醫生證明)以備查。


免稅商品購買:

  • 僅限起飛當天於免稅店內所購得的液體、液化氣體及膠狀物品登機。
  • 這些物品必須於杜拜機場登機證驗證後或在杜拜的航空公司航班上,方得以購買。
  • 這些免稅商店所購得的物品需以透明、密封的塑膠袋包裝。同時購買免稅商品的收據必須置入袋中。
  • 上述塑膠袋必須抵達最後目的地才可以打開。
  • 建議在杜拜機場轉機的乘客不要於不屬於杜拜的機場的免稅店購買液體或膠狀物品、免稅商品或其他項目。購買這類物品可能於安全檢查點前被沒收。
  • 前往澳洲及美國的旅客,建議在購買之前洽詢免稅商店人員。

由歐盟國機場出發或轉機的旅客,可能須遵守隨身行李的限制。請依規定打包您的行李以免造成不便。

這些限制包括:

  • 液體、氣霧劑與膠狀物品僅允許攜帶於隨身手提行李中,且容器容量不得超過 100 毫升,即使容器未裝滿也必須符合規定。
  • 容器需以透明、可重複密封的密封袋裝妥。袋內總容量不可超過1公升。
  • 每名旅客只允許攜帶一個上述密封袋。
  • 密封袋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醫藥品及特殊食物需用品,包括嬰兒配方食品:

  • 可以放入隨身手提行李。
  • 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 攜帶處方藥品搭機時,請隨身攜帶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和醫生證明)以備查。


免稅商店購買之物品:

  • 旅客可以攜帶於機場免稅商店或機上購買的液體、氣霧劑及膠狀物品登機。
  • 這些物品需以國際民航組織(ICAO)認可之透明塑膠袋妥善包裝,並需附有購買商品的銷售收據。
  • 這些物品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拿出並向安檢人員出示,以進行檢查。
  • 除當地機場人員解開或重新包裝此塑膠袋的情況外,抵達最終目的地之前不可拆開包裝的塑膠袋。
  • 前往澳洲及美國的旅客,建議在購買之前洽詢免稅商店人員。請洽當地歐盟國的機場或出發國家,以獲得最新訊息。
  • 根據歐盟安檢規定,所有經由新加坡轉機至歐盟國家的旅客不得攜帶於前段航班購買的液體、氣霧劑及膠狀物品(LAGs)免稅商品。旅客僅可攜帶於飛往歐盟航班上或於新加坡樟宜機場轉機區域購買的的液體、氣霧劑及膠狀物品(LAGs)進入歐盟國家。購買此類商品,商品需以透明、密封的塑膠袋包裝。同時購買免稅商品的收據必須置入袋中。

 


相關手提行李規定涵蓋所有液體、液化氣體及膠狀物品,適用自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出發或經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轉機及過境之旅客。請依規定包裝您的行李以免造成不便。

這些限制包括:

  • 液體、氣霧劑與膠狀物品僅允許攜帶於隨身手提行李中,且容器容量不得超過 100 毫升,即使容器未裝滿也必須符合規定。
  • 容器需以透明、可重複密封的密封袋裝妥。袋內總容量不可超過1公升。
  • 每名旅客只允許攜帶一個上述密封袋。
  • 密封袋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醫藥品及特殊食物需用品,包括嬰兒配方食品:

  • 可以隨身手提行李攜帶,但是可攜帶的數量需由安檢人員決定。
  • 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免稅商店購買之物品:

  • 通過最後安檢後,可以攜帶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機場內免稅店內所購得的液體、液化氣體及膠狀物品登機。
  • 這些免稅商店所購得的物品需以透明、密封的塑膠袋包裝。同時購買免稅商品的收據必須置入袋中。
  • 前往澳洲及美國的旅客,建議在購買之前洽詢免稅商店人員。

 

由冰島機場出發或轉機的旅客,部分限制可能適用隨身行李。請依規定包裝您的行李以免造成不便。

這些限制包括:

  • 液體、氣霧劑與膠狀物品僅允許攜帶於隨身手提行李中,且容器容量不得超過 100 毫升,即使容器未裝滿也必須符合規定。
  • 容器需以透明、可重複密封的密封袋裝妥。袋內總容量不可超過1公升。
  • 每名旅客只允許攜帶一個上述密封袋。
  • 密封袋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醫藥品及特殊食物需用品,包括嬰兒配方食品:

  • 可以隨身手提行李攜帶。
  • 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 攜帶處方藥品搭機時,請隨身攜帶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和醫生證明)以備查。

 

免稅商店購買之物品:

  • 僅允許攜帶搭機日當天於免稅店內所購買的物品登機。
  • 這些物品必須在歐盟國機場檢查登機證後或於冰島的航空公司班機上方得以購買。
  • 這些免稅商店所購得的物品需以透明、密封的塑膠袋裝妥。同時所購買的免稅商品收據必須置入袋中。
  • 上述塑膠袋必須抵達最後目的地才可以打開。
  • 從冰島境外出發而在冰島機場轉機的旅客,不可購買液狀、膠狀、免稅商品及其它類似物品。這類物品在安檢處可能會被沒。
  • 前往澳洲及美國的旅客,建議在購買之前洽詢免稅商店人員。

相關手提行李規定涵蓋所有液體、液化氣體及膠狀物品,適用自印度出發或經印度轉機及過境之旅客。請依規定包裝您的行李以免造成不便。

這些限制包括:

  • 液體、氣霧劑與膠狀物品僅允許攜帶於隨身手提行李中,且容器容量不得超過 100 毫升,即使容器未裝滿也必須符合規定。
  • 容器需以透明、可重複密封的密封袋裝妥。袋內總容量不可超過1公升。
  • 每名旅客只允許攜帶一個上述密封袋。
  • 密封袋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醫藥品及特殊食物需用品,包括嬰兒配方食品:

  • 可以隨身手提行李攜帶。
  • 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 攜帶處方藥品搭機時,請隨身攜帶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和醫生證明)以備查。

 

免稅商店購買之物品:

  • 自印度機場出發的旅客,可攜帶從安全檢查點後的免稅店內購買的液體、氣霧劑及膠狀物品登機。這些物品將由免稅商店店員於在登機門交付給旅客。
  • 所購買的免稅商品須裝入透明、可密封的塑膠袋中,並放入免稅商品的收據作為購買憑證。
  • 前往澳洲及美國的旅客,建議在購買之前洽詢免稅商店人員。


隨身及託運行李的其他限制:

  • 用於保存易腐壞物品的乾冰,每位旅客最多可攜帶2.5公斤。
  • 前往印度的旅客禁止攜帶任何衛星電話和GPS 設備。


對於從欽奈出發的旅客:

依1962年海關法和1972年古物和藝術珍品法,嚴格禁止出口被列為古物或藝術珍品的雕像或繪畫。旅客不得將此類物品帶出印度。

為了確定和證明出口的雕像或藝術品的性質,旅客必須獲得非古物證書。該證書可以透過以下方式取得:

  • 新購買的物品可由賣家提供證書;或
  • 已經長時間擁有的物品可向印度考古調查局(ASI)取得證書。非古物證書申請表可由此處取得,有關申請流程的更多詳細資訊可在 ASI 的官方網站上找到。

非古物證書申請表可由此處取得,有關申請流程的更多詳細資訊可在 ASI 的官方網站上找到。

旅客應在旅行前確保取得所有必要的文件,無法提供證明的物品可能會被當局沒收。

 

若您自任何印尼機場出發,則隨身行李可能適用部分限制規定。建議您依據規定包裝您的隨身行李,避免遭致不必要麻煩。

這些限制包括:

  • 液體、氣霧劑與膠狀物品僅允許攜帶於隨身手提行李中,且容器容量不得超過 100 毫升,即使容器未裝滿也必須符合規定。
  • 容器需以透明、可重複密封的密封袋裝妥。袋內總容量不可超過1公升。
  • 每名旅客只允許攜帶一個上述密封袋。
  • 密封袋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藥品與特殊食物,包括嬰兒配方食品:

  • 可以隨身手提行李攜帶。
  • 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 攜帶處方藥品搭機時,請隨身攜帶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和醫生證明)以備查。



免稅商品購買:

  • 僅於機場安檢站後免稅店內所購買之液體、噴霧劑與凝膠,可攜帶登機。
  • 此等物品需以密封、透明的塑膠袋包裝,且應檢附購買收據以佐證購買交易。
  • 若您係飛往澳洲或美國,建議在購買之前洽詢免稅商店人員。



隨身行李和託運行李的其他相關限制:

  • 網球、壁球、羽毛球、板式網球和匹克球等種類的球拍僅能以託運行李攜帶,並放置在保護袋或硬殼箱中。

相關手提行李規定涵蓋所有液體、液化氣體及膠狀物品,適用自日本出發之旅客。請依規定包裝您的行李以免造成不便。

這些限制包括:

  • 液體、氣霧劑與膠狀物品僅允許攜帶於隨身手提行李中,且容器容量不得超過 100 毫升,即使容器未裝滿也必須符合規定。
  • 容器需以透明、可重複密封的密封袋裝妥。袋內總容量不可超過1公升。
  • 每名旅客只允許攜帶一個上述密封袋。
  • 密封袋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從日本起飛或過境日本的航班的額外限制:

  • 使用電池的美髮電器可能會不慎開啟而導致高溫並潛藏引發火災的風險,因而列為危險物品。請仔細確認您的美髮電器是否符合飛航安全的規定


醫藥品及特殊食物需用品,包括嬰兒配方食品:

  • 可以隨身手提行李攜帶,但是可攜帶的數量需由安檢人員決定。
  • 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 攜帶處方藥品搭機時,請隨身攜帶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和醫生證明)以備查。


免稅商店購買之物品:

  • 通過最後安檢後,可以攜帶在日本機場內免稅店內所購得的液體、液化氣體及膠狀物品登機。
  • 這些免稅商店所購得的物品需以透明、密封的塑膠袋包裝。同時購買免稅商品的收據必須置入袋中。
  • 經由日本機場轉搭國際航班的旅客,在轉機安檢區將被強制沒收所攜帶的液體物品。
  • 前往澳洲及美國的旅客,建議在購買之前洽詢免稅商店人員。


相關手提行李規定涵蓋所有液體、液化氣體及膠狀物品,適用自韓國出發或經韓國轉機及過境之旅客。請依規定包裝您的行李以免造成不便。

這些限制包括:

  • 液體、氣霧劑與膠狀物品僅允許攜帶於隨身手提行李中,且容器容量不得超過 100 毫升,即使容器未裝滿也必須符合規定。
  • 容器需以透明、可重複密封的密封袋裝妥。袋內總容量不可超過1公升。
  • 每名旅客只允許攜帶一個上述密封袋。
  • 密封袋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從韓國出發或過境韓國的航班的其他限制:

使用電池的美髮設備(例如電捲棒)在意外開啟時可能會引起火災,因此列為危險品。根據航空保全365規範檢查您的設備,以確保其航空旅行安全。
 

醫藥品及特殊食物需用品,包括嬰兒配方食品:

  • 可以隨身手提行李攜帶,但是可攜帶的數量需由安檢人員決定。
  • 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 攜帶處方藥品搭機時,請隨身攜帶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和醫生證明)以備查。


免稅商店購買之物品:

  • 通過最後安檢後,可以攜帶在韓國機場內免稅店內所購得的液體、液化氣體及膠狀物品登機。
  • 這些免稅商店所購得的物品需以透明、密封的塑膠袋包裝。同時購買免稅商品的收據必須置入袋中。
  • 前往澳洲及美國的旅客,建議在購買之前洽詢免稅商店人員。
  • 經由仁川機場轉機國內線航班的旅客,建議在購買之前洽詢免稅商店人員。

若您自馬來西亞出發、過境/轉機,則適用由國際民航組織 (ICAO) 針對攜帶液體、噴霧劑及膠狀類物品所設立的規定。請依規定包裝您的行李以免造成不便。

這些限制包括:

  • 液體、氣霧劑與膠狀物品僅允許攜帶於隨身手提行李中,且容器容量不得超過 100 毫升,即使容器未裝滿也必須符合規定。
  • 容器需以透明、可重複密封的密封袋裝妥。袋內總容量不可超過1公升。
  • 每名旅客只允許攜帶一個上述密封袋。
  • 密封袋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醫藥品及特殊食物需用品,包括嬰兒配方食品:

  • 可以隨身手提行李攜帶。
  • 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 攜帶處方藥品搭機時,請隨身攜帶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和醫生證明)以備查。


免稅商店購買之物品:

  • 僅限起飛當天於馬來西亞機場免稅店內所購的液體、液化氣體及膠狀物品登機。
  • 這些免稅商店所購得的物品需以透明、密封的塑膠袋包裝。同時購買免稅商品的收據必須置入袋中。
  • 前往澳洲及美國的旅客,建議在購買之前洽詢免稅商店人員。
  • 在馬來西亞境內旅遊的乘客,可以攜帶至多1公升的液體、膠狀物品及液化氣體登機。超過1公升的容量,需以託運行李方式登機。安檢前所購買的含酒精飲料必須以託運行李方式辦理。

若您自馬爾地夫出發、過境/轉機,則隨身行李可能適用部分限制規定。建議您依據規定包裝您的隨身行李,避免遭致不必要麻煩。

這些限制包括:

  • 液體、氣霧劑與膠狀物品僅允許攜帶於隨身手提行李中,且容器容量不得超過 100 毫升,即使容器未裝滿也必須符合規定。
  • 容器需以透明、可重複密封的密封袋裝妥。袋內總容量不可超過1公升。
  • 每名旅客只允許攜帶一個上述密封袋。
  • 密封袋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藥品與特殊食物,包括嬰兒配方食品:

  • 允許放入隨身手提行李中,惟攜帶數量將由檢查人員決定。
  • 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 攜帶處方藥品搭機時,請隨身攜帶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和醫生證明)以備查。


免稅商品購買:

  • 若您係自馬爾地夫機場離境,則於機場安檢站後免稅店內所購買之液體、噴霧劑與凝膠,可攜帶登機。
  • 此等物品需以密封、透明的塑膠袋包裝,且應檢附購買收據以佐證購買交易。
  • 若您係飛往澳洲或美國,建議在購買之前洽詢免稅商店人員。

若您自任何紐西蘭機場出發,部分限制可能適用隨身行李。請依規定包裝您的行李以免造成不便。

這些限制包括:

  • 液體、氣霧劑與膠狀物品僅允許攜帶於隨身手提行李中,且容器容量不得超過 100 毫升,即使容器未裝滿也必須符合規定。
  • 容器需以透明、可重複密封的密封袋裝妥。袋內總容量不可超過1公升。
  • 每名旅客只允許攜帶一個上述密封袋。
  • 密封袋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 除了有機粉末(如由生物組合或取自生物的物質)、藥粉、醫療處方用藥、嬰兒相關產品、人類骨灰以及免稅店密封於防拆換保安袋(STEB)之粉狀物外,其他大於或等於350毫升之無機粉狀物不得攜帶進入客艙。
  • 以下物品可能含有粉狀物:
    • 玩具或紀念品的填充物
    • 爽身粉(如滑石、足用藥粉與止汗體香粉)
    • 洗衣粉與其他衣物清潔粉狀物
    • 膳食補充品(如礦物質與維他命)
    • 部分含有珠子的旅行頸枕
  • 有關禁止攜帶無機粉狀物之規定不適用於國內航班。


醫藥品及特殊食物需用品,包括嬰兒配方食品:

  • 可以隨身手提行李攜帶,但是可攜帶的數量需由安檢人員決定。
  • 必要時需作額外的安全檢查。
  • 攜帶處方藥品搭機時,請隨身攜帶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和醫生證明)以備查。


免稅商店購買之物品:

  • 從紐西蘭出發的旅客在通過最後安檢後,可以攜帶在紐西蘭機場內免稅店內所購得的液體、液化氣體、膠狀物品及粉狀物品登機。
  • 通過最後安檢後,可以攜帶在紐西蘭機場內免稅商店所購得的液體、液化氣體及膠狀物品進入澳洲 (僅適用於往返紐西蘭/澳洲的直飛航班)。
  • 經由奧克蘭或基督城轉接國際航班而抵達的旅客不可攜帶由前段航線所購得的液體、液化氣體及膠狀物品之免稅商品。這些項目在轉機安檢區將會被沒收。
  • 前往歐盟國或美國的旅客,建議在購買之前洽詢免稅商店人員。

 

由挪威機場出發或轉機的旅客,部分限制可能適用隨身行李。請依規定包裝您的行李以免造成不便。

這些限制包括:

  • 液體、氣霧劑與膠狀物品僅允許攜帶於隨身手提行李中,且容器容量不得超過 100 毫升,即使容器未裝滿也必須符合規定。
  • 容器需以透明、可重複密封的密封袋裝妥。袋內總容量不可超過1公升。
  • 每名旅客只允許攜帶一個上述密封袋。
  • 密封袋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醫藥品及特殊食物需用品,包括嬰兒配方食品:

  • 可以隨身手提行李攜帶。
  • 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 攜帶處方藥品搭機時,請隨身攜帶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和醫生證明)以備查。


免稅商店購買之物品:

  • 僅允許攜帶搭機日當天於免稅店內所購買的物品登機。
  • 這些物品必須在歐盟國機場檢查登機證後或於挪威的航空公司班機上方得以購買。
  • 這些免稅商店所購得的物品需以透明、密封的塑膠袋裝妥。同時所購買的免稅商品收據必須置入袋中。
  • 上述塑膠袋必須抵達最後目的地才可以打開。
  • 從挪威境外出發而在挪威機場轉機的旅客,不可購買液狀、膠狀、免稅商品及其它類似物品。這類物品在安檢處可能會被沒收。
  • 前往澳洲及美國的旅客,建議在購買之前洽詢免稅商店人員。

若您自沙烏地阿拉伯出發,部分限制可能適用隨身行李。請依規定包裝您的行李以免造成不便。

這些限制包括:

  • 液體、氣霧劑與膠狀物品僅允許攜帶於隨身手提行李中,且容器容量不得超過 100 毫升,即使容器未裝滿也必須符合規定。
  • 容器需以透明、可重複密封的密封袋裝妥。袋內總容量不可超過1公升。
  • 每名旅客只允許攜帶一個上述密封袋。
  • 密封袋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所有無法放置到透明且可重複密封密封袋、且容量超過 1 升之物品,將無法通過安檢站。

醫藥品及特殊食物需用品,包括嬰兒配方食品:

  • 可以隨身手提行李攜帶。
  • 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 攜帶處方藥品搭機時,請隨身攜帶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和醫生證明)以備查。


免稅商店購買之物品:

  • 僅限攜帶搭機當天於免稅店內購買的液體、液化氣體及膠狀物品登機。
  • 這些物品須於沙烏地阿拉伯機場驗證登機證後或在沙烏地的航空公司航班上,方得以購買。
  • 這些免稅商店所購得的物品需以透明、密封的塑膠袋包裝。同時購買免稅商品的收據必須置入袋中。
  • 上述塑膠袋必須抵達最後目的地才可以打開。
  • 前往澳洲及美國的旅客,建議在購買之前洽詢免稅商店人員。

若您自新加坡出發、過境/轉機,則適用由國際民航組織 (ICAO) 針對攜帶液體、噴霧劑及膠狀類物品所設立的規定。請依規定包裝您的行李以免造成不便。

這些限制包括:

  • 液體、氣霧劑與膠狀物品僅允許攜帶於隨身手提行李中,且容器容量不得超過 100 毫升,即使容器未裝滿也必須符合規定。
  • 容器需以透明、可重複密封的密封袋裝妥。袋內總容量不可超過1公升。
  • 每名旅客只允許攜帶一個上述密封袋。
  • 密封袋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醫藥品及特殊食物需用品,包括嬰兒配方食品:

  • 可以隨身手提行李攜帶。
  • 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 攜帶處方藥品搭機時,請隨身攜帶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和醫生證明)以備查。


免稅商店購買之物品:

  • 僅限於樟宜機場安檢站後的免稅店內所購買之液體、液化氣體及膠狀物品登機。
  • 這些免稅商店所購得的物品需以透明、密封的塑膠袋包裝。同時購買免稅商品的收據必須置入袋中。
  • 轉機及過境之旅客攜帶由前段航線所購得的免稅商品,若以透明、密封塑膠袋包裝並檢附收據,則可攜帶登機。
  • 從新加坡前往澳洲及美國的旅客,僅能於機上購買或由免稅店人員以密封塑膠袋送往登機門保管室之情況下,方得攜帶該物品登機。
  • 經由新加坡轉機前往澳洲或美國的旅客不可攜帶前段航班所購買的免稅商品登機。
  • 因攜帶液體、噴霧劑及膠狀類物品法規規定而無法通過安全檢查點之物品,將需於登機門丟棄。 

 

若您自南非出發,部分限制可能適用隨身行李。請依規定包裝您的行李以免造成不便。

這些限制包括:

  • 液體、氣霧劑與膠狀物品僅允許攜帶於隨身手提行李中,且容器容量不得超過 100 毫升,即使容器未裝滿也必須符合規定。
  • 容器需以透明、可重複密封的密封袋裝妥。袋內總容量不可超過1公升。
  • 每名旅客只允許攜帶一個上述密封袋。
  • 密封袋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所有無法放置到透明且可重複密封的密封袋、且容量超過 1 升之物品,將無法通過安檢站。

醫藥品及特殊食物需用品,包括嬰兒配方食品:

  • 可以隨身手提行李攜帶。
  • 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 攜帶處方藥品搭機時,請隨身攜帶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和醫生證明)以備查。

免稅商店購買之物品:

  • 僅限起飛當天於免稅店內所購的液體、液化氣體及膠狀物品登機。
  • 這些物品必須於南非機場登機證驗證後或南非的航空公司航班上,方得以購買。
  • 這些免稅商店所購得的物品需以透明、密封的塑膠袋包裝。同時購買免稅商品的收據必須置入袋中。
  • 上述塑膠袋必須抵達最後目的地才可以打開。
  • 建議在南非機場轉機的乘客不要於不屬於南非機場的免稅店購買液體或膠狀物品、免稅商品或其他項目。購買這類物品可能於安全檢查點被沒收。
  • 前往澳洲及美國的旅客,建議在購買之前洽詢免稅商店人員。

 

請於您所在地的南非機場或離境國機場確認最新規定。

相關手提行李規定涵蓋所有液體、液化氣體及膠狀物品,適用自斯里蘭卡出發或經斯里蘭卡轉機及過境之旅客。請依規定包裝您的行李以免造成不便。

這些限制包括:

  • 液體、氣霧劑與膠狀物品僅允許攜帶於隨身手提行李中,且容器容量不得超過 100 毫升,即使容器未裝滿也必須符合規定。
  • 容器需以透明、可重複密封的密封袋裝妥。袋內總容量不可超過1公升。
  • 每名旅客只允許攜帶一個上述密封袋。
  • 密封袋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醫藥品及特殊食物需用品,包括嬰兒配方食品:

  • 可以隨身手提行李攜帶。
  • 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 攜帶處方藥品搭機時,請隨身攜帶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和醫生證明)以備查。


免稅商店購買之物品:

  • 於班達拉奈克國際機場機場安檢站後免稅店內所購買之液體、液化氣體及膠狀物品,將可攜帶登機。
  • 這些免稅商店所購得的物品需以透明、密封的塑膠袋包裝。同時購買免稅商品的收據必須置入袋中。
  • 經新加坡前往澳洲及美國的旅客,禁止攜帶於前一段航班出發的機場所購買免稅商品。


因液體、氣霧劑與膠狀物品限制規定而無法通過安檢的物品,將會令其於登機門丟棄。

由瑞士機場出發或轉機的旅客,部分限制可能適用隨身行李。請依規定包裝您的行李以免造成不便。

這些限制包括:

  • 液體、氣霧劑與膠狀物品僅允許攜帶於隨身手提行李中,且容器容量不得超過 100 毫升,即使容器未裝滿也必須符合規定。
  • 容器需以透明、可重複密封的密封袋裝妥。袋內總容量不可超過1公升。
  • 每名旅客只允許攜帶一個上述密封袋。
  • 密封袋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醫藥品及特殊食物需用品,包括嬰兒配方食品:

  • 可以隨身手提行李攜帶。
  • 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 攜帶處方藥品搭機時,請隨身攜帶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和醫生證明)以備查。

 

免稅商店購買之物品:

  • 僅允許攜帶搭機日當天於免稅店內所購買的物品登機。
  • 這些物品必須在歐盟國機場檢查登機證後或於瑞士的航空公司班機上方得以購買。
  • 這些免稅商店所購得的物品需以透明、密封的塑膠袋裝妥。同時所購買的免稅商品收據必須置入袋中。
  • 上述塑膠袋必須抵達最後目的地才可以打開。
  • 從瑞士境外出發而在瑞士機場轉機的旅客,不可購買液狀、膠狀、免稅商品及其它類似物品。這類物品在安檢處可能會被沒收。
  • 前往澳洲及美國的旅客,建議在購買之前洽詢免稅商店人員。
  • 搭乘自新加坡前往或途經蘇黎世航班的旅客,不可攜帶由前段航線所購得的液體、膠狀物品及液化氣體等免稅商品。這類商品將在候機區被沒收。旅客僅可於飛往蘇黎世的SQ346航班上購買液體、膠狀物品及液化氣體的商品,或於新加坡樟宜機場轉機區域購買此類商品,商品需以透明、密封的塑膠袋包裝。同時購買免稅商品的收據必須置入袋中。

相關手提行李規定涵蓋所有液體、液化氣體及膠狀物品,適用自臺灣出發或經臺灣轉機及過境之旅客。請依規定包裝您的行李以免造成不便。

這些限制包括:

  • 液體、氣霧劑與膠狀物品僅允許攜帶於隨身手提行李中,且容器容量不得超過 100 毫升,即使容器未裝滿也必須符合規定。
  • 容器需以透明、可重複密封的密封袋裝妥。袋內總容量不可超過1公升。
  • 每名旅客只允許攜帶一個上述密封袋。
  • 密封袋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醫藥品及特殊食物需用品,包括嬰兒配方食品:

  • 可以隨身手提行李攜帶,但是可攜帶的數量需由安檢人員決定。
  • 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 攜帶處方藥品搭機時,請隨身攜帶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和醫生證明)以備查。


免稅商店購買之物品:

  • 通過最後安檢後,可以攜帶在臺灣機場內免稅店內所購得的液體、液化氣體及膠狀物品登機。
  • 這些免稅商店所購得的物品需以透明、密封的塑膠袋包裝。同時購買免稅商品的收據必須置入袋中。
  • 抵達臺灣轉搭下一國際航班的旅客,若攜帶其他機場購買的液體、液化氣體和膠狀物品,每樣不得超過100毫升,否則即使放在密封袋中亦將沒收被。
  • 前往澳洲及美國的旅客,建議在購買之前與免稅商店人員洽詢。

若您自泰國出發、過境/轉機,則適用由國際民航組織 (ICAO) 針對攜帶液體、噴霧劑及凝膠所設立的規定。請依規定包裝您的行李以免造成不便。

這些限制包括:

  • 液體、氣霧劑與膠狀物品僅允許攜帶於隨身手提行李中,且容器容量不得超過 100 毫升,即使容器未裝滿也必須符合規定。
  • 容器需以透明、可重複密封的密封袋裝妥。袋內總容量不可超過1公升。
  • 每名旅客只允許攜帶一個上述密封袋。
  • 密封袋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醫藥品及特殊食物需用品,包括嬰兒配方食品:

  • 可以隨身手提行李攜帶。
  • 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 攜帶處方藥品搭機時,請隨身攜帶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和醫生證明)以備查。


免稅商店購買之物品:

  • 僅限起飛當天於泰國機場免稅店內所購的液體、液化氣體及膠狀物品登機。
  • 這些免稅商店所購得的物品需以透明、密封的塑膠袋包裝。同時購買免稅商品的收據必須置入袋中。
  • 上述塑膠袋必須抵達最後目的地才可以打開。
  • 前往澳洲及美國的旅客,建議在購買之前洽詢免稅商店人員。
  • 在泰國境內旅遊的旅客,可以攜帶至多1公升的液體、膠狀物品及液化氣體登機。超過1公升的容量,需以託運行李方式登機。安檢前所購買的含酒精飲料必須以託運行李方式辦理。
  • 前往泰國的旅客不可攜帶超過200支的香煙或250克的雪茄入境,或香煙、菸草及雪茄的總重量不得超過250克。

若您自菲律賓出發,部分限制可能適用隨身行李。請依規定包裝您的行李以免造成不便。

這些限制包括:

  • 液體、氣霧劑與膠狀物品僅允許攜帶於隨身手提行李中,且容器容量不得超過 100 毫升,即使容器未裝滿也必須符合規定。
  • 容器需以透明、可重複密封的密封袋裝妥。袋內總容量不可超過1公升。
  • 每名旅客只允許攜帶一個上述密封袋。
  • 密封袋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 所有無法放置到透明且可重複密封袋、且容量超過 1 升之物品,將無法通過安檢站。


醫藥品及特殊食物需用品,包括嬰兒配方食品:

  • 可以隨身手提行李攜帶。
  • 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 攜帶處方藥品搭機時,請隨身攜帶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和醫生證明)以備查。


免稅商店購買之物品:

  • 僅限起飛當天於免稅店內所購得的液體、液化氣體及膠狀物品登機。
  • 這些物品必須於菲律賓機場登機證驗證後或菲律賓的航空公司航班上,方得以購買。
  • 這些免稅商店所購得的物品需以透明、密封的塑膠袋包裝。同時購買免稅商品的收據必須置入袋中。
  • 上述塑膠袋必須抵達最後目的地才可以打開。
  • 建議在菲律賓機場轉機的乘客不要在不屬於菲律賓的機場的免稅店購買液體或膠狀物品、免稅商品或其他項目。購買這類貨品可能於安全檢查點前被沒收。
  • 前往澳洲及美國的旅客,建議在購買之前洽詢免稅商店人員。


請於您所在地的菲律賓機場或離境國機場確認最新規定。

搭機返回或造訪美國的旅客,部分限制可能適用隨身行李。請依規定包裝您的行李以免造成不便。

這些限制包括:

  • 液體、氣霧劑與膠狀物品僅允許攜帶於隨身手提行李中,且容器容量不得超過 100 毫升,即使容器未裝滿也必須符合規定。
  • 容器需以透明、可重複密封的密封袋裝妥。袋內總容量不可超過1公升。
  • 每名旅客只允許攜帶一個上述密封袋。
  • 密封袋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 在經曼徹斯特往返美國的航班上,禁止攜帶各類球棒 (如棒球球棒、板球球棒、網球拍、壁球拍及羽毛球拍)。
  • 除了醫療處方用藥粉、嬰兒配方奶粉、人類骨灰以及免稅店密封於防拆換保安袋(STEB)之粉狀物外,其他大於或等於350毫升(12盎司)之粉狀物不得攜帶進入客艙。


醫藥品及特殊食物需用品,包括嬰兒配方食品:

  • 可以隨身手提行李攜帶。
  • 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 攜帶處方藥品搭機時,請隨身攜帶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和醫生證明)以備查。


免稅商店購買之物品:

從新加坡出發搭乘直飛美國航班的旅客

  • 從新加坡直飛美國的航班,旅客可以攜帶於機上購買的液體、氣霧劑與膠狀物品或免稅商店購買並由免稅商店的店員將商品以密封的塑膠袋妥善裝載遞送至安全候機室。
     

經由新加坡轉機進入美國的旅客

  • 經由新加坡過境前往美國,僅允許攜帶來自以下目的地的液體、氣霧劑與膠狀物品:澳洲、加拿大、歐盟成員國、英國、冰島、挪威、瑞士、日本、韓國和香港。這些物品也必須被密封在防拆密封袋(STEB) 中。不符合這些要求的物品將被丟棄在登機口儲藏室。 
     

從美國出發的旅客

  • 可以攜帶通過最後安檢後,於美國機場的免稅店內所購得的液體、氣霧劑、膠狀物品及粉末狀類的商品登機。
  • 建議您僅在最後一個出發點的免稅商店購買液體、氣霧劑與膠狀物品物品。
     

由英國機場出發或轉機的旅客,或由歐盟國(英國為成員國之一)出發或轉機,部分限制可能適用隨身行李。請依規定包裝您的行李以免造成不便。

這些限制包括:

  • 液體、氣霧劑與膠狀物品僅允許攜帶於隨身手提行李中,且容器容量不得超過 100 毫升,即使容器未裝滿也必須符合規定。
  • 容器需以透明、可重複密封的密封袋裝妥。袋內總容量不可超過1公升。
  • 每名旅客只允許攜帶一個上述密封袋。
  • 密封袋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 在經曼徹斯特往返美國的航班上,禁止攜帶各類球棒,如:棒球球棒、板球球棒、網球拍、壁球拍及羽毛球拍等。

 

醫藥品及特殊食物需用品,包括嬰兒配方食品::

  • 可以隨身手提行李攜帶。
  • 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 攜帶處方藥品搭機時,請隨身攜帶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和醫生證明)以備查。

免稅商店購買之物品:

  • 由新加坡出發在歐盟國機場轉機的旅客,將可攜帶於免稅店內所購買的液體物品轉搭前往歐盟國目的班機。
  • 這些免稅商店所購得物品需以透明、密封的塑膠袋裝妥。同時所購買的免稅商品收據必須置入袋中。
  • 上述塑膠袋必須抵達最後目的地才可以打開。
  • 前往澳洲及美國的旅客,建議在購買之前洽詢免稅商店人員。

 

進一步瞭解法規規定


從希斯洛機場出發的旅客
隨身行李的規定:

  • 搭乘經濟艙的乘客只允許攜帶一件隨身行李及一件個人物品*。
  • 搭乘商務艙及頭等艙的乘客可攜帶兩件隨身行李及一件個人物品*。

 

隨身手提行李限制:

  • 體積:長 + 寬 + 高
  • <包括凸起的部份> 可以裝載的部份不能超過 115公分 (45 英吋) 。
  • 重量:最多7公斤

 

個人物品項目舉例如下:

  • 女用背包、公事包、手提電腦或嬰兒用隨身包
  • 以小型肩袋或小提袋裝置的手提電腦均認定為個人物品。然而,若以大型的電腦袋及更大的提包、體積較龐大的公事包則將認定為一件隨身手提行李。

 

從曼徹斯特機場出發的旅客

搭乘新航班機的乘客手提行李大小限制:

  • 經濟艙的乘客只允許攜帶一件隨身行李及一件個人物品*。
  • 商務艙及頭等艙的乘客可以攜帶兩件隨身行李及一件個人物品*。

 

隨身手提行李限制:

  • 體積:長 + 寬 + 高
  • 〈包括凸起的部份〉 可以裝載的部份不能超過 115公分 (45 英吋) 。
  • 重量:最多7公斤

 

個人物品項目如下列所示:

  • 女用手提袋。
  • 大衣外套。
  • 雨傘或走路用之手杖。
  • 手提式個人電腦 (僅限以小型肩袋或小提袋裝置) 。
  • 小型照相機。
  • 合理數量的機上閱讀資料。
  • 機艙內嬰兒必需食品及嬰兒的攜帶式搖籃。
  • 可完全折疊式的輪椅以及/或一對T字杖(拐杖)以及/或搭機旅客需依賴行走而使用的其他人工彌補物,如義肢、義腿。
  • 供嬰兒登機使用的手推車

 

(輪椅和嬰兒車如以託運行李裝載,將於登機門向地勤人員取回)


相關手提行李規定涵蓋所有液體、液化氣體及膠狀物品,適用自越南出發或經越南轉機及過境之旅客。請依規定包裝您的行李以免造成不便。

這些限制包括:

  • 液體、氣霧劑與膠狀物品僅允許攜帶於隨身手提行李中,且容器容量不得超過 100 毫升,即使容器未裝滿也必須符合規定。
  • 容器需以透明、可重複密封的密封袋裝妥。袋內總容量不可超過1公升。
  • 每名旅客只允許攜帶一個上述密封袋。
  • 密封袋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醫藥品及特殊食物需用品,包括嬰兒配方食品:

  • 可以隨身手提行李攜帶,但是可攜帶的數量需由安檢人員決定。
  • 必須從隨身手提行李中拿出,並且向安檢人員出示及/進行個別X光檢查。
  • 攜帶處方藥品搭機時,請隨身攜帶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和醫生證明)以備查。


免稅商店購買之物品:

  • 通過最後安檢後,可以攜帶在越南機場內免稅店內所購得的液體、液化氣體及膠狀物品登機。
  • 這些免稅商店所購得的物品需以透明、密封的塑膠袋包裝。同時購買免稅商品的收據必須置入袋中。
  • 前往澳洲及美國的旅客,建議在購買之前洽詢免稅商店人員。

實施特殊限制之國家